主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委託辦理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社員之股金發放事項,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執行該社股金發放之作業。
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第38次會議決議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辦理股金發放之機構: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存保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稱金融重建基金)之委託,辦理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高雄鳳信)社員股金發放事項,存保公司並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作業要點」之規定,委任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稱中國信託)執行股金發放作業。
二、發放對象: 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作業要點」第三條所定之社員。中國信託將寄發股金發放通知書予前述社員。
三、預計發放股金時間及請領方式: (一)於94年10月31日以轉帳入戶方式發放 請領方式:社員於94年10月24日前將同意書簽名或蓋章後寄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或親自送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地址: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路699號),中國信託預定於94年10月31日起開始辦理轉帳存入各社員開立於中國信託之存款帳戶。
(二)於94年11月15日後以臨櫃領取支票方式發放 社員如有下列原因,自94年11月15日起至中國信託五甲分行臨櫃辦理:
請領方式: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乙份(法人社員並另攜帶法人登記證照或核准文件正本與影本、主管機關登記大小章(或印鑑證明文件正本、影本)、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影本、或授權書與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股金領取申請書暨同意書」辦理,經核驗身份無誤後,將由中國信託以劃平行線暨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發放之。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防止詐騙集團有機可趁,存保公司或中國信託絕無透過簡訊、電話或自動櫃員提款機等轉帳操作方式入帳。 (二)社員持有原高雄鳳信之股票或股票換取憑證,不論是否繳回,均作廢之,本公司特此公告。 (三)社員股金若有受讓自其他社員者,其社股轉讓有不當利益輸送之情形時,社員須加倍退還所受領之股金予金融重建基金。 (四)若有溢領股金情事,經存保公司或中國信託通知後,社員應立即返還溢領之股金予金融重建基金。 (五)社員如有疑問,請電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中心,電話:0800-024-365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受託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