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中央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要保機構存款保險費率依主管機關於114年5月26日金管銀合字第11401369891號函核定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第五點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