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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資格及費用標準(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更新日期:1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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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標準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
二、
受任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並領得開業執照。
2.
須執業二年以上。
以事務所名義受委託者,其承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符合前項規定。
三、
委任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之支給標準,依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最高金額計算如下(單位:新台幣元):
1.
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三、OOO元,在縣二、五OO元。
2.
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七、OOO元,在縣五、五OO元。
3.
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二、五OO元,在縣二、OOO元。
4.
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二、五OO元,在縣二、OOO元。
5.
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一、五OO元,在縣一、二OO元。
6.
其他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原省轄市)一、五OO元,在縣一、二OO元。
7.
申請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其他文件等,每件五OO元。
四、
第三點所稱件,依下列規定計算:
1.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以地號一筆為一件或建號一筆為一件分別計算;惟土地及建物為同一所有權人者,則每增加地號一筆或建號一筆,另加計百分之二十五,加計後超逾百分之二百者,應再與受委託單位議價辦理。但他項權利登記者,則以地政事務所發給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乙紙為一件計算。
2.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五、
因案情複雜或特殊情事者,其每一件支給標準不得逾第三點最高金額之一˙五倍。
六、
本標準報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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