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評估目的:為委託會計師客觀辦理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評估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評估範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之評估及淨值之確認(但不包括內部控制程序之查核)。
三、 評估基礎:帳列資產、負債係以公平價值基礎評估,惟對逾期放款、不良放款及承受擔保品等應予評估資產,則以可回收價值為其評估基礎。
四、 鑑價單位:對一般金融機構擔保品單筆鑑價放款值達一億元(信用合作社為四千萬元、農漁會信用部為二千萬元)以上者,應以一家專業鑑價公司鑑價或查訪鄰近相 關市價為評估基礎;金額達五億元(信用合作社為一億元、農漁會信用部為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以二家專業鑑價公司之鑑價平均數或查訪鄰近相關市價為評估基 礎;並得依金檢報告評估數或折算至法院第四次拍賣底價範圍內,加以必要調整。
五、 相關重要項目評估原則及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