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標準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
二、 受任之專業資產估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不在此限:
﹝一﹞ 委託估價項目屬受託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該機構並須加入所屬公會。
﹝二﹞ 最近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
﹝三﹞ 承辦估價人員應有二年以上之估價實務經驗。
三、 動產(不含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估價之支給標準,其每案件最高金額計算如下(單位:新台幣元):
鑑定總額(A)
付費率(B)
基本付費(C)
支給標準(A*B+C)
未達二百萬元
無
五千元
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萬分之五˙五
四千元
五千一百元至九千五百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
萬分之三˙五
六千元
九千五百元至一萬三千元
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二千萬元
萬分之二˙五
八千元
一萬三千元至三萬八千元
一億二千萬元以上
三萬八千元
四、 有價證券估價之支給標準,其每案件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五、 因案情複雜或特殊情事者,其支給標準不得逾第三點及第四點最高金額之一˙五倍。
六、 本標準報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