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標準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
二、 受任之專業資產標售機構,應具備左列條件,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不在此限:
﹝一﹞ 委託標售項目屬受託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
﹝二﹞ 主持人及參與員工具有標售國內外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經驗能提具證明者;或有辦理國內外資產標售經驗能提具證明者。
三、 委外標售動產及不動產之支給標準,其最高費率為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未成交者,每件最高支付新台幣二千元。
四、 委外標售金錢債權之支給標準,其最高費率如下:
拍定金額 ( 單位:新台幣元)
支給標準(費率)
十億元以上
千分之三˙五
五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千分之三˙五至千分之四
二億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億元
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五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五千萬元
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
未達五千萬元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五
五、 因案情複雜或特殊情事者,其支給標準不得逾第三點及第四點最高金額之一˙五倍。
六、 本標準報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