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公司於90年起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金融重建基金 )委託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即蒐集相關資料,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及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已處理之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進行民事責任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