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奉派赴美參加美國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第三十四屆年會, 並順道拜訪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舊金山地區辦事處,為期十五天。
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鑒於近年來金融服務業支付系統在技術及架構方面之發展 頗為快速,並衍生了相關風險管理問題,特將本屆年會之主題訂為「全球支付 系統之風險與契機」,惟由於開會期間正逢亞洲金融風暴爆發不久,且餘波盪 漾,本次會議特別將亞洲金融風暴之檢討列入研討議題。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FDIC)在歷經一九八0年至 一九九三年銀行業倒閉風潮之考驗後,近兩年可謂該公司昇平時期。截至一九九 六年止,銀行業存保基金及儲貸業之存保基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皆已分別達到 一‧二五%之法定目標值。雖處於昇平時期,FDIC仍持續致力於存保制度之興革 ,並自一九九七年起開始實施自成立六十四年以來首次之五年策略計畫(一九九七 年至二00二年),俾作為FDIC在公元二千年前業務推動之原則。
FDIC六年策略發展計畫之最終目標,期將FDIC以往「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專責機 構之角色,轉化為較積極性之「預測」問題金融機構之專業機構,頗具開創性。 FDIC本項策略計畫係以各地區辦事處之執行重心,本人爰將此項策略計畫列為考察 之重點。拜會期間,承該地區辦事處處長Susan E. Carrol、副處長Daruel M. Gautsch, 及專案經理Louis C.Cheng 之盛情接待與討論,獲益良多。
本報告共分五部份:第一部份為參加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年會紀實,第二部份為國 際貨幣基金對亞洲金融風暴因應之道,第三部份為全球性支付系統之風險管理,第 四部份為FDIC六年策略發展計畫,最後為本次考察之心得與建議。
本(三十四)屆年會於本(八十七)年五月六至八日在美國芝加哥舉行。會議為期三 天,研討主題為「全球支付系統之風險與契機」,與會人員包括美國財經主管機關人 員、國際清算銀行專家、國際貨幣基金會專家、美國國內及國際學者、專家、金融業 負責人,以及國會議員、助理共四百三十六人。
近年來由於金融服務業支付系統在技術及架構方面之發展頗為快速,由金融管理的角 度觀之,實有必要審慎回顧及評估其對金融體系之影響,芝加哥聯邦準銀行爰以「全 球支付系統之風險與契機」作為本屆年會之主題,期集合各界專家共同研討。本次研 討之重點計包括:現行小額及大額電子支付系統面臨之問題、即時總額清算及淨額清 算制度之相關議題、銀行同業拆放巿場之系統性風險、跨國性金融交易快速成長所衍 生之系統性風險、金融管理制度應如何調整,以因應上述風險,以及中央銀行在支付 系統中應扮演之角色等。
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Alan Greenspan發表專題演是每年芝加哥研討會之重頭戲,因為 Greenspan 每年都會針對開會當時金融體系關心之議題,以金融管理的宏觀角度,提出發 人深省之醒語及前瞻性之策略,尤其Greenspan所提出之策略,於年會後都會落實於金融 監理實務中,成為金融監理之潮流,因而特別引人注意。本屆會議Greenspan開幕詞探討 之重點,即為各國當前最重視之議題:新興金融體系統危機產生之原因及其解決之道。 以下即為其講詞之重點。
一九九0年代可謂拉丁美洲及亞洲等新興金融體系之災難年代。墨西哥於一九九四年發生 披索危機,並波及到阿根廷、巴西;接著,一九九五年七月亞洲金融危機由泰銖貶值引爆, 並連續波及印尼、韓國、香港及我國等,發生危機之國家,皆屬新興金融體系之國家, Greenspan歸納危機發生之主因有下列四點:
Greenspan認為,雖然銀行可能發生過度使用財務槓桿而引發金融危機,但銀行能提供給現代社會 許多之利益,即是肇因於他們願意承擔風險及他們對高度財務槓桿的運用。財務槓桿基本上是以 存款收受的型式,透過槓桿原理之運用,使銀行在財務中介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 對儲蓄者提供另一投資選擇,另一方面對資金需求者提供更廣的信用來源,以促進全面性的資源 分配,這對經濟成長具有重要貢獻。因此,銀行對資金的中介及財務槓桿的運用的確有其重要價 值,這也是我們金融體系逐漸形成的原因。
由於銀行在金融體系中介之角色無法被取代,Greenspan特別提醒大家認清,如果我們選擇了使用金 融中介之財務槓桿利益,金融體系風險管理之重任,將不能僅由私經濟部門承擔。因為如果財務 槓桿之運用過程未經控制,則其運用結果,難免存在(雖未必立即發生)違約連鎖反應並導致金融崩潰 之機率。此時惟有具有無限制創造貨幣能力的中央銀行能在市場毀滅前,有較大的能力阻止此一過程。 因此,中央銀行有必要具備最後貸款者之功能,然而這種角色隱含的意義是,在分配公私經濟部門應 負責承擔之風險種類時,應由中央銀行負責最極端狀況之系統性風險。因此,長久以來均由中央銀行 負責保障重大的金融事故,但此種公共補貼應該只保留運用在極少數的金融事故上,因為如果民營金 融機構之股東或經理人預期經常能獲得政府的補助,將會鼓勵其輕率而不負責任的經營。
因此,政府(包括中央銀行)對維持銀行業與金融體系之穩定,負有特定責任,政府有責任發展及強化 審慎監理標準,以防阻主要金融市場的混亂,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政府甚至必須直接干預市場;政府 亦有責任去確認民營機構有能力審慎而適度的承擔風險,即使這些風險有時會導致銀行未預期的損失 或是銀行倒閉。
正如Greenspan以往在本研討會不斷強調的,金融監理人員目標不應是防止銀行倒閉,而是維持充分審慎 的監理標準,使金融問題不致蔓延,並經由法規及正式、非正式的監理政策與程序,努力維持金融市埸 適當之均衡。金融管理當局必須不斷地藉由各項措施告訴市場,在何種情況下政府會採取直接干預以穩定 金融秩序,反之,在何種程度的財務困難下政府期望由私經濟部門自行解決。如此將使市場得以調整風險 貼水之方式承擔風險。
由上可知,當前全球金融監理面臨的問題是:何種監理模式可使我們同時享受到新興國際金融體系之優點, 又可使其衍生之成本最小?Greenspan特別提出下列四點因應之道,提醒各國金融管理當局及金融業者。
雖然在動態的金融市場中,銀行倒閉是不可避免的,但撇開系統性風險不談,我要再次強調,我們在建立 金融安全網之同時,監理機關不可漠視銀行業控管風險之方式。為避免銀行業個別管理流於形式,監理機關 已逐漸嚴格要求銀行業建制風險管理制度,以確實掌握風險資訊及建立管理程序,俾瞭解本身於全球體系實際 暴露之風險程度並妥善管理。風險資訊控管系統愈健全,銀行愈能審慎承擔風險。因此,強化市場資訊系統, 包括提高對市場警訊的敏感度及強化資訊內容以突顯警訊,是非常重要的。
在目前快速擴展的國際金融體系中,如何有效的監視交易對手,是避免金融體系混亂之主要策略,亦即政府 之管制及監督措施,應能使金融市場交易對手彼此間能有效率地監控交易潛在的信用風險。為達到此一目的, 資訊透明化之改善是必要的。
雖然,交易對手通常以互換機密資訊為交易條件,但當全球金融市場中存在信用風險時,便需要政府、金融 機構及企業界將精細之資訊作更廣泛地傳遞。在市場運作的過程中,唯有在資訊充足且精確的情況下,金融 體系才能達到穩定,這些重大的風險資訊包括金融商品與資產價格、利率、未到期債務,以及中央銀行與民營 企業的明細帳等。資訊揭露是相當重要的,以泰國、韓國為例,其發生金融風暴前,若其中央銀行公布之資料 係以淨準備部位而非僅以總準備部位(較無實義)表示、若其及早制止不當資本之流入、若其於金融跡象顯現之初 即作出決策,則金融風暴就不會如此劇烈。
加強資訊透明化可使目前尚未解決之金融問題浮現,但並無法杜絕問題之產生(如無法避免銀行業承作不動產 擔保放款不會發生問題)。東亞之金融危機亦不例外,當不動產價值大幅下跌時,該類擔保品將淪為無市場 流動性。排除法令上之限制,使擔保品多元化及易於變現,將有助於解決該等問題。
有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不良放款應迅速處理,不能任其惡化,該等放款之預期損失應自資本中扣除。然因 損失金額不易確定,影響實質資本規模預估之精確性,導致必須提高風險貼水。不良放款的不確定性可能導 致融資困難,以位於倫敦之日商銀行為例,目前其短天期日幣存款,即須較主要西方銀行之同類存款多付十 五個基本點。因此,將問題資產及其風險貼水自銀行資產負債表中扣除並分開處理應越快越好。
有效之監理制度應能迅速處理不良放款,這通常需要仰賴許多具專業知識之銀行稽核人員。每個國家都需要 仰賴能瞭解銀行業務及經營風險之獨立稽核人員,由於其瞭解貸放程序,因而能使銀行承作健全之放款。同 樣地,我們亦希望銀行放款主管能瞭解客戶,並針對顧客業務需要進行貸放。缺乏有經驗判斷放款風險之主 管會使銀行產生損失,即使該等放款並非由政府主導或為支持關聯企業集團成員之需要而承作。雖然有效之 監理制度無法完全彌補草率之貸放程序,但可改善其實務作業流程。然因訓練人員及發展合適之監理制度須 耗費相當多時間,致許多國家均缺乏有效之監理制度,實有必要儘速強化。
由本次亞洲金融風暴之經驗顯示,跨國銀行同業拆放可能成為國際金融體系之潛在弱點。一般而言,放款銀行 希望其對銀行(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銀行)的債權是由金融安全網所保護,這種預期結果將使銀行債權,轉變為 國家債權。當銀行發生實際損失時,除非上述預期被改變,政府將面臨實現該等預期,即同意由金融安全網提 供保障,或讓支付系統及金融市場崩潰之選擇。受金融安全網保護的預期,會使跨國銀行同業之拆借活動較無 安全網預期來得頻繁,進而造成資源的錯置。因此,我們似有必要加強對銀行同業拆放市場之規範,這些規範 原則上可針對借款銀行或放款銀行。
例如,除依據資產風險程度提列資本外,另應依據借款(負債)風險程度,提高對借款銀行之資本要求。此舉對 提供金融安全網保證之國家,於銀行經營失敗時,將可獲得較大的緩衝;亦即可將較多銀行經營失敗的責任轉 嫁予私經濟部門。此種方式,亦可解決道德危險的問題。對較不穩定的國家來說,將高額保證費反映於成本之 後(例如,政府對銀行同業負債課徵一定金額之風險貼水,或要求增提準備,使借款銀行之利差降低或降為零) ,將可制止其從事不正常之借款。
提高放款銀行(而不是借款銀行)之資本負擔亦是另一種有效的方法。根據巴賽爾資本適足規定,對任何國外銀 行短期放款之風險權數僅為20%。提高放款銀行對該等放款之風險權數使其成本提高,自然會將成本反映至借 款銀行。借款銀行便會降低其借款額度或轉向非銀行借款;而放款銀行於其符合監理資本規定之成本超過內部 評估之利益時,也會致力於將銀行短期之同業借款轉為證券化資產。不管採取上述任一方式,都可降低目前系 統性風險之重要來源--銀行同業拆放之交易量。但倘採取本項措施時,我們仍應評估提高資本規定是否會使其 所衍生之成本超過降低銀行同業曝險之利益,而影響銀行同業拆放市場之流動性。
Greenspan於致詞最後,以下列一段感性的話勉勵全體與會人員為未來全球之金融穩定協力合作,頗值深省,Greenspan 說:「我們每天所面臨的是一個日新月異的國際金融體系,這個體系有極大的潛力去提高人類的生活水準及創造 財富。隨著我們評估及管理風險能力的增加,我們對金融體系的瞭解亦持續在改善。毋庸置疑的是,新興國際金 融體系仍然隨時會對我們產生威脅及帶來不穩定,然而這是進步過程所必須付出的代價。但我認為這種代價是值 得的。」
亞洲金融危機於一九九七年年中爆發,使亞洲數個國家的貨幣市場、股票市場及資產價格大幅滑落, 不僅對這些國家的金融體系形成威脅,亦擾亂了實質經濟之發展。除了對亞洲的重大衝擊外,該項 危機對亞洲以外的新興國家亦造成嚴重的匯率壓力,並預估將使全世界的經濟成長率下降百分之一。 鑑於該危機之影響深遠,並鑑於國際貨幣基金(IMF)在危機救援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在本屆 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年會中,特別邀請IMF之專家說明其處理本次亞洲金融危機之經驗及感想,並與 各國充分交換意見,俾能強化國際金融體系之基礎,並減少未來問題發生之頻率與嚴重性。本文以下 即就IMF所報告之亞洲金融風暴之起因、IMF之角色與因應對策、各界對IMF亞洲經改計畫之誤解及 IMF澄清內容、危機現況及未來展望等五大方面,作一簡要之報告。
亞洲金融危機之爆發,主要是由於亞洲各國金融體系長期薄弱且缺乏政府監督,使其無法支應與 該地區數十載高經濟成長所需。在危機爆發前亞洲各國普遍存在不當的金融監理、不良的風險管 理等現象,加上採取固定匯率制度,引導銀行及企業大量借入國際資金,且其中大部分為短期且 未經避險之外幣資金。久而久之,外資漸淪為較劣質投資之資金來源,成為亞洲金融危機之導火 線。
雖然民營部門支出及融資決策為危機之導因,但政府政策失當更加速了問題的惡化,其中尤以政 府與民營部門勾結,以及公司財務會計與金融經濟資料未能公開最為嚴重。此外,先進國家經濟 發展狀況欠佳(如歐洲及日本之低經濟成長及低利率),使得各界投資意願不高,造成東亞各國 熱錢流入,亦間接導致危機之發生。
一九九七年七月,投機客開始連續攻擊泰銖使泰國爆發金融危機,風暴迅速波及至臨近區域中其 他可能因泰銖貶值而影響貿易競爭力之國家,以及總體經濟金融狀況相似之脆弱經濟體。當此種 情況蔓延到世界第十一大經濟強國-韓國時,由於該國債信可能破產,對國際貨幣系統造成潛在 威脅,使亞洲各國都面臨金融動盪之挑戰,其負面效應遠超過一九九四年之墨西哥金融危機。
亞洲金融風暴主要影響泰國、印尼及韓國等國,為免危機繼續擴大,各風暴國政府皆提出經濟改革計畫 (詳附錄),其中金融體系的重建皆列為重要改革目標,並不惜動用強力財政措施以預備改革之資 金需求。此外,由於IMF向來致力於維護國際貨幣系統之穩定,此次IMF在解救亞洲金融危機中扮演 了核心角色,其成就亦受國際社會肯定。為達成讓各界對受危機影響國家恢復信心之首要目標,IMF 所迅速採取之因應措施,主要分為即時措施、主要制度面改革及後續處理三大階段:
表一 國際社會及IMF對亞洲金融風暴國之金援
單位:十億美元
1:IMF對亞洲金融風暴金援達360億美元,包括一九九七年承諾給付菲律賓部分。
2:指世銀及亞銀。
IMF為重建對金融風暴國家之信心,其採取之上述即時措施對該等國家之主要影響包括下列六項:
(1)實施浮動匯率制度。
(2)以暫時性緊縮貨幣政策對國際收支帳造成壓力。
(3)對金融體系主要弱點採取立即糾正措施。
(4)進行結構性改革以消除妨礙經濟成長之狀況(如獨占、貿易障礙及公司財務未透明化等),並增進 金融中介效率及金融體系未來之穩健性。
(5)努力維持或再取得外部融通。
(6)維持穩健財政政策,包括提高金融部門重建所增加的預算成本。
由於總體經濟政策失當往往使各國發生問題,故強力且影響深遠之結構性改革是所有計畫的核心, 亦為以往IMF所支持之多項改革計畫重點。
因為金融部門問題係危機發生之主因,故亞洲計畫的重心即為金融體系之全面改革。雖然改革計 畫係依各風暴國需求量身訂做,但各經改方案之共同處理模式計有下列四種:
(1)透過減資之方式,關閉無法運作之金融機構。
(2)對資本額不足之金融機構進行資本重建。
(3)對脆弱之金融機構進行密切監理。
(4)加強開放外資參與國內金融體系。
由於政府監控制度失當亦為危機發生之導因,故金融系統的改革措施著重於提高市場效能、打斷企業 與政府間的相互勾結、審慎開放資本市場,並增強經濟資料(尤重外部準備與負債)及財政、企業與 銀行部門之資訊透明化。
除IMF外,世銀與亞洲開發銀行在協助推動改革亦不遺餘力,其中世銀著重總體經濟中結構性及各經 濟部門之改革;亞洲開發銀行則針對區域特性進行改善。
除上述各項援助與改革措施外,IMF另有下列後續處理措施:
IMF上述經改計畫在定案前雖曾經過各界仔細審視,並展開良性辯論。然而,由於根本上之誤 解,各界仍有所批評,IMF亦特別就各界之批評加以澄清。
批評之一:IMF未能預測亞洲金融風暴,證明其監管方式無法有效運作。
澄清內容:正如任何人一樣,IMF無法預測泰國金融風暴蔓延的範圍將有多廣, 然而IMF事先已預測到泰國事件。事實上,IMF曾就該國政策的不連續,於過去十八個月間不 斷與泰國當局會談,要求其採取緊急行動,終於促使泰銖自去年七月起開始採浮動匯率制度。 由於IMF只能建議而不能強迫各國政府採取行動,加以IMF監理其會員之能力是基於其有特權 獲取各國之資訊,因此IMF並不宜公佈過多資訊。
批評之二:IMF的經援計畫出現結構性的錯誤,一方面計畫太過嚴苛(如採行不適 當的高利率),另一方面又忽略民營部門負債之嚴重性,而其正為金融風暴之核心。
澄清內容:提高利率只是各國經改計畫的一部分,事實上每個經改計畫都是完整成套的措施,目的在進 行強而有力,且影響深遠的金融結構改革,而非僅採嚴苛措施獲取總體 經濟之平衡。雖然較高的利率可能會造成長期經濟衰退,但就各國經驗來看,當投機客全面 攻擊某種貨幣時,暫時性地調高利率,以吸引大家持有貨幣之策略,仍是適當、有效的。
至於處理民營部門負債的部分,IMF僅受會員國之授權處理政府問題,而非直接處理各國民營 部門相關問題,IMF係於處理外債問題的架構己獲得各會員國共識時,才會直接或間接介入該 問題之處理,正如一九八○年代IMF處理拉丁美洲之債務問題一般。IMF的短期目標是恢復國內 外市場對受援國之信心,泰國之外債展期率為70%,韓國為90%,已較一九九七下半年時兩國外 債的展期率曾低至10~20%高出甚多,可見IMF對各風暴國家在外部融資問題之努力己獲得各國 債權銀行之支持。
批評之三:IMF替草率的投資者擺脫困境,如此易產生道德風險,而導致下一次 金融風暴。
澄清內容:事實上無論是亞洲本地或是國際投資者,都有大額損失。例如,傳統 亞洲企業之外國投資者因受金融風暴影響其資產大幅減少至原先之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大型 國際性銀行資產價值滑落幅度未如前者,但在一九九七年第四季損益表己顯現出因亞洲金融 風暴所付出的慘痛代價。
雖然截至目前金融風暴在亞洲仍陸續蔓延至香港、日本、大陸,甚至連外債比率極低之我國也 無法倖免。但在一九九八年初,市場已能反映各風暴國情況之優劣,例如印尼經改成效未若 韓國及泰國,故印尼經濟回穩的速度相對較慢。然IMF認為就整體而言,仍有下列情況顯示局 勢是審慎樂觀的:
(一)風暴國皆已執行大刀闊斧的改革,且各具成效。
(二)韓國和泰國匯率回穩而且外在金融環境已有改善。
(三)印尼已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發布經濟金融政策補充備忘錄,該備忘錄之執行應可使經濟體質轉佳。
當亞洲金融風暴未歇之際,IMF與各國期從危機中記取教訓,俾能強化國際金融體系之基礎,並減少 未來問題發生之頻率與嚴重性。亞洲金融危機已再次顯現穩健總體經濟政策架構之重要及大量經常帳 赤字之危險,IMF特別提出六大努力方向:
(一)對會員國之經濟政策與實務進行更有效的監理,並透過經濟金融資料之完全揭露,促進前開監理之 達成。目前IMF已經建立並將繼續改善資料標準化制度,以引導各會員國對社會大眾發布可信賴、 具時效性的資料。
(二)強化金融部門改革,包括更審慎的監理。IMF已與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及世界銀行合作,共同發展 並發布銀行業「最佳營運」(best practices)套裝資訊,供各會員國參考。
(三)在穩健的金融體系與適當總體經濟與匯率政策之輔助下,逐步推動會員國資本帳自由化,並從中求取 最大收益與最小風險。
(四)加強執行地區性監理。
(五)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及打擊貪汙腐化。
(六)建立更完備的負債處理架構。包括國內層面之破產法修法;國際層面則改進民營部門債權人及投資人 與政府間之協調,以協助解決公民營部門之負債問題。
IMF強調,其為因應亞洲金融風暴所採取之相關措施,皆符合IMF之長期目標-增強各風暴國經濟體質,並協助 強化國際貨幣系統,以迎合下世紀的挑戰。
近年來由於科技的進步,使得金融工具加速推陳出新、資料處理與傳輸能力增強及單位作業成本降低, 加上各國尊重市場機能而積極推動自由化,故各國政府欲維持金融市場之穩定更加困難。此外, 由於投資人致力於將投資組合分散至全球各國,不僅造成金融市場之「全球化」(globalization), 並使各市場間關係益形複雜而密切。金融市場的種種變化,不僅使支付清算系統之產生風險之機率 大增,更讓各國政府認知到控管前開風險之需要。金融商品支付清算過程中可能發生之風險主要包 括五大類:
(一)法律風險:
指在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之法律架構下,倘對某事件結果不確定時,可能使機構 招致鉅大且無法掌控之風險。
(二)營運風險:
指一清算系統應能健全營運,且足以因應各種狀況。倘無法應付重大狀況時,主要 支付清算系統須能作備援之支應安排,以避免連鎖反應。
(三)信用風險:
指付款人或付款銀行無法履行給付責任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指付款人或付款銀行無法於給付期限內履行該責任之風險,但可能於其後完成給付。
(五)系統性風險:
指因單一金融機構無法於某一清算系統履行其清算責任,引發骨牌效應而連帶導致 其他金融機構無法於該清算系統或其他清算系統履行清算責任之風險。
為控管前述各項風險,就監理者之觀點言,其首要工作即是確認金融市場三大基礎之組織健全,亦即 金融機構、交易市場與清算支付系統三者均必須堅固到足以管理日益繁複的工作。本次研討會的 議題之一,即是探討各國對支付清算系統的管理,目前各國的目標均在發展與維持清算支付系統 的效率與安全,所謂效率係指適切的市場架構與會員組織,俾以最小成本將各項資源適切管理分 配,俾如期完成使用者的支付需求;所謂安全則係指透過適切的風險管理,使系統在可信賴且透 明的法律架構下,得以承受不利的市場風暴。然而各國央行也了解效率與安全二者間的代替性, 由於清算支付系統之良窳將影響貨幣政策之執行,故經權衡後,各國多將系統安全列為政策之首 要目標,亦即透過良好的系統風險管理,為各會員機構做最佳且有效率的清算服務,以確保不論 發生任何問題,會員機構經由系統所承作之交易,均會被清算支付,且會員機構客戶亦可透過系 統取得當天所需之資金。以下謹就支付清算系統之種類、風險成因及預防風險相關建議措施分述 之。
目前各國所建立之支付清算系統服務項目主要包括銀行同業大額資金移轉、有價證券交易清算及外匯 交易清算等,各系統所採用的清算方式,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在此制度下,各會員應於每日之特定時間內同時進行交易,並以各會員間借貸相抵後之淨額辦 理清算(類似我國票據交換所採用之清算方式)。此法之優點是,各會員只需考慮其於特定時間內 之資金是否足夠,因而得以有效降低其流動性壓力,但由於其資金收付有時間落差存在,因此隱 含的風險較大是其缺點。
在此清算方式下,各會員在任何時間內均可進行資金移轉,然後依序個別清算。由於此種清算 方式借貸不得相抵,且資金之匯轉不得撤回,故當會員機構欲匯出款項時,必需在該國中央銀行 帳戶存有足夠資金以供扣帳。由於央行之信用無庸置疑,故是項資金存放於央行的作法可確保清 算之完成,風險極小,故為多國採用。但因央行對於該種帳戶通常不予支付利息,故對於會員銀 行而言是一種成本較高的支付方式,因此許多國家的央行會以無息或低利提供會員銀行日中透支 (intra-day credit),以降低會員銀行的成本。然而此種日中透支係將會員銀行之風險轉嫁給央行,因 此各國央行為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會採取三種方式:
不論央行採用上述何種方式,會員機構仍有流動性壓力,故已有國家使用較低成本方式如採用淨額結算 或其他節省擔保品方法並結合RTGS風險控管的性質,以降低會員機構之成本,例如德國的EAF2淨 清算系統及加拿大的大額匯轉電子清算支付系統(large-value transfer system,LVTS)。
德國之EAF2淨清算系統係就所有參加銀行上半交易日之匯出資金,以批次作業之方式,盡可能地與匯入 資金進行配對抵銷。凡經抵銷之匯轉資金交易,即無法撤銷,且銀行於德國央行開立之帳戶,將於 下半交易日視同無條件清算完成。
加拿大之大額匯轉電子清算系統係由加拿大支付協會及其會員機構共同開發,目前正進行使用者測試, 預計將於一九九八年秋季正式上線作業。該系統初期將有十六個會員參與。其設立與管理依據為 加拿大支付協會準則,該準則規範重點有三:
交易之清算在一收一付之過程中,通常不可避免的會有時間落差,使交易對手在這段時間內必須被迫 承擔風險,若交易對手最後能依約定履約,當不致產生困擾,但若交易對手最後因故無法履約,則會使潛 在的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發生,而使他方遭受損失,此種風險若事先未加以防範或於發生時無法有效控 制,透過金融體系之骨牌效應,即可能引發全國性甚至全球性之系統性風險。根據聯邦準備銀行經濟研究 (FRBSF Economic Letter)顯示,跨國清算風險加劇的原因有:
由於大部份的國家均位於不同的時區,因此甚少有機會同時進 行清算支付,在此時間落差中,即有機會產生違約情形。
根據國際清算銀行一九九六年的研究顯示,一旦簽訂支付命令,會員機 構所曝露的外匯清算風險可能不僅數小時,甚可長達數日,因為在未最終清算前,此時若交易一方撤銷支 付命令,風險將因而產生;有時銀行對已到期且己收妥之款項,也會由於未能立即獲得收妥之訊息而無法 進行支付,致使交易之另一方遭受風險。
由於各國管理清算支付系統之法律架構不同,使清算風險發生之機率 大增。
由於支付系統的良窳不僅會影響各國的政經穩定,甚會引起國際間的系統性風險,因此目前各國對如何 穩定與強化支付清算系統以確保安全性,均不斷進行研究,茲將相關建議措施彙總如下:
由於中央銀行身具監理者與最後清算者之角色,為維護政經狀況安定,必盡全力防止各種清算風險,相 關建議策略包括:
(1)就整體金融市場作全盤考量:清算支付策略之訂定不能僅考慮清算支付本身之機能,尚應考量構 成支付系統之另兩項主軸-即交易市場及承作交易之金融機構,以有效全盤控管相互間之影響。
(2)顧及國內外因素之交互影響:清算支付策略不能只考慮各國國內因素,尚應考慮國際金融市場對 本國之影響,因為即令是國內零售業所使用之信用卡服務也會牽涉到國際間之清算服務,更遑論是Euroclear ,Cedel,及SWIFT等國際性之雙邊或多邊淨額清算系統,其運作之順利與效率對許多國家清算服務之影響; 此外本國銀行為擴展其國際業務,通常會參與數種貨幣之清算體系,故與各國清算系統之聯繫是愈來愈密切 。因此在我們努力降低因國際貿易清算所生之風險時,將會發現我們的行為已不可避免影響到已聯結在一起 的不同國家清算支付作業。
(3)配合監理模式及強化市場紀律:清算支付策略之訂定應考慮各國之監理型式,由於金融體系變化急 遽且複雜,致各國監理人員難以配合。根據過往的經驗,監理人員逐漸發現一有用且可能為必須的方法是: 讓市場溶入監理過程,即在建立監理制度時與市場進行諮商與溝通,並在傳統的監理過程強化市場的自我管 理與資訊的揭露。由於各國的監理狀況不同,對於那些央行並未參與清算系統作業,且對民營清算系統無監 理權限之國家,該國央行別無選擇只有與市場進行合作;對於擁有且參與清算系統運作之國家,央行可能自 行為市場制定一監理方法,但事實證明央行自訂的方法通常很難為最有效之方法。雖然與市場進行諮商的速 度可能較慢、較困難,甚至有時會讓監理人員覺得沮喪,但經驗證明該方法將產生更多、更好的回饋。
(1)建議清算所採用「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方式,以確認及限制會員機構因市場價格劇烈變動造成流動 性壓力、損失及違約,可能引發清算所產生之連鎖性財務風險。
(2)建議清算所擴增資訊設備之能力,俾及時完成交易撮合及更頻繁的曝險額計算,以加強其日間風險 (intraday risks)之管理。
(1)銀行間淨額清算須具良好之法律基礎。
(2)淨額清算之參加會員,須瞭解該清算方法,對每一金融風險的影響。
(3)多邊淨額清算系統須明白規定信用與流動性風險之管理步驟、淨額清算提供人與參加會員間之 責任歸屬、並訂定每個參加會員信用風險之最大額度。前開管理步驟須足使相關各方具備規範 其所負風險之動機與能力。
(4)倘最大(系統淨匯出限額)會員無法履行其清算差額時,多邊淨額清算制度至少應能確保即時 完成每日清算。
(5)多邊淨額清算系統須有客觀、公開之會員參加標準。
(6)淨額清算系統須具備技術系統操作可靠性及備援系統能力,俾完成每日例行工作需求。
為預防清算支付系統風險之發生,對主要參與支付系統之民營部門相關風險,建議應以下列方式加以控管:
(1)強調會員機構清算服務之品質:即選擇能認真負責完成客戶不同貨幣間同時清算支付需求之 機構為其會員,以降低交割時差風險(time exposure)。
(2)定期地詳細檢閱會員銀行之信用狀況,以降低因會員銀行之財務危機而造成違約之清算風險。
(3)明訂損失責任:會員入會時應明定若因交易對手發生違約時,相關損失責任認定之過程與責任之承擔。
FDIC自一九九二年起,開始對六年策略計畫進行規劃,相關程序之設計於一九九四年完成,嗣依該程序 完成FDIC之任務、企業展望及企業價值聲明,以及FDIC成立六十四年以來首次之正式策略計畫,於一九九六 年定案,俾作為FDIC在公元二千年前之業務原則。本人特別利用本次考察期間深入瞭解其策略計畫之內容, 供本公司參考。
FDIC六年策略計畫透過瞭解存保基金目前及潛在風險之方式,提供了FDIC維護全國銀行體系安全 與健全任務目標之執行架構,使其能更有效地運用各項資源並作成決策。該計畫共分為三大子計畫: 保險計畫、監理計畫,以及政策、法規及社區延伸計畫,每項子計畫會再分別涵蓋二至三個功能項目 ,而每個功能項目再訂有個別之長期目標,並配合目標之達成設有執行策略。此外,FDIC另訂有評估 目標,讓民眾及FDIC股東據以衡量FDIC是否確實依照策略計畫達成任務目標。
六年策略計畫主要將FDIC之資源分配於前述之三大子計畫上,俾利FDIC定義維護全國銀行體系之 安全及民眾信心之政策任務。策略計畫推動之重點可分為下列四項:
(一)發展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監理制度,其中包括加強開發及檢討風險管理與預測方式、依風險 之重要性列出先後處理順序,並將相關研究成果提供檢查人員及FDIC高階主管,作為金融檢查與監理 之參考。
(二)加強消費者及公平貸放相關法規之執行,其中包括積極調查並回應消費者申訴案,以及加強 向大眾宣導存款保險與金融相關知識。
(三)加強檢討FDIC組織與人力資源之運用現況,以強化工作效能及擴大服務範圍,並在兼顧公平 與人性化之前提下,透過有效之訓練與管理技巧,創造高品質之工作團隊,以促進企業任務及目標之達成。
(四)積極開發新的資訊技術及系統,以增進各項業務效率。 該策略計畫之完成,預計將可對社會大眾產生下列三大益處:
本報告以下謹節錄該策略計畫報告之重點,並將內容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FDIC六年策略計畫總論, 內容為FDIC之任務聲明、企業展望聲明及企業價值聲明。第二部份敘述六年策略計畫之三大子計畫- 保險計畫、監理計畫,以及政策、法規及社區延伸計畫;此外,FDIC為強化五年策略計畫之執行,對 企業內部亦進行了全面性之檢討規劃,本節亦將就其內部企業革新計畫重點說明之。
確保FDIC成為致力於辨認存款保險基金目前及潛在風險之機構。
FDIC的所有業務係依據下列主要原則:
FDIC六年發展計畫中的第一個子計畫為保險計畫。FDIC承保每一存款人在要保機構存款之最高 保額為十萬美元,並負責維護及管理銀行保險基金及儲貸機構保險基金。此外,FDIC尚須管理由聯 邦儲貸保險公司及清理信託公司營運產生資產負債所組成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清理基金(FSLICIF)。
作為金融機構之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有評估存保基金現存及潛在風險、積極控管前開風險並 據以訂定適當費率之責。此外,當金融機機構發生問題或倒閉時,FDIC應以有條理且成本最小之方式加以處置,並有效執行清理業務,俾將保險基金成本降至最低。
為履行前開責任,FDIC六年發展計畫中之保險計畫,即涵蓋了風險分析與評估、問題機構處置、清理事項管理等三大功能。
(1)功能說明
本功能係為發展一種防患未然之方式,以辨認、評估並監控保險基金之風險。其中風險分析包括 辨認、分析及呈報存款保險基金目前及潛在之風險,並縮減機構總體與個別風險評估之差異。目前 FDIC風險分析之主要方式是執行實地或非實地之監理,以及對影響要保機構之經濟金融情勢進行評估。至於風險評估部分,則包括FDIC透過監理業務及風險 費率制度,以發現並管理基金風險。這些 評估計畫可使FDIC於因應新風險而進行監理或風險費率系統修正時,能夠採取適當之措施。
(2)策略目標
本功能之策略目標是以防患未然之方式辨認存款保險基金風險。為達成是項目標,所採用之方式 如下:
(3)策略內容
本功能之主要執行單位為保險處及監理處。保險處之執行策略包括:
監理處之策略包括:
FDIC並採取下列策略強化保險功能,包括:
FDIC依法應採成本最小且井然有序之原則,進行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置。為達成此項任務, FDIC將繼續不斷地發展、精實並實施能使保險基金損失降至最低之處置策略。在處置過程中, FDIC將邀請合格之出價者提出計畫案,繼而分析評估每一項計畫案之成本,執行董事會所 決議通過之交易,並監督併購者是否確實遵循處置契約(如聯邦儲貸保險公司清理基金及 銀行保險基金相關契約)之規定。
本功能之策略目標為將處置問題金融機構對保險基金之成本最小化。為達成是項目標, 所採用之方式為積極有效地管理FDIC問題要保機構處置作業。
清理清算處將繼續領導資產評估工具之研發,俾使資產評價準備提列程序及最小成本測試之 假設更為合理,並改進問題機構處置架構之設計。
此外,清理清算處會繼續就倘預期外之金融機構倒閉案發生時,所能採行之選擇或替代方案 進行研究。清理清算處已就大型倒閉案及處理資源之運用,研擬緊急處理計畫原則草案,倘FDIC 須處理非預期之大型倒閉案或同時處理數件小型倒閉案,該緊急計畫建議應先以清理清算處人員 支應,而後為FDIC其他部門人員。參與處理之員工應具備一些清理經驗及銀行實務知識,必要時 亦須透過契約外包服務或臨時人員之指派以符需求。另一項能夠強化清理清算處效率與權責之推 動項目是對現存「處理一般規模倒閉案緊急處理計畫原則」進行檢討,相關作業手冊亦同步更新, 俾確保整個問題機構處置過程之一貫性及效率性。
一旦金融機構宣告支付不能,其將被清理且其資產將被出售或進入清理程序。在這過程中, FDIC會與停業機構的存款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密切聯繫,以確定所有人皆受公平合理的對待。 倘清算程序中沒有其他金融機構願意承受存款,則FDIC將迅速對存款人進入賠付作業、通知非 要保存款人其權利義務、通知一般債權人其應提供債權憑證之責任,並遵守聯邦及州法中有關 要保項目賠付之規定。
在清理過程中,FDIC須對每一停業機構案進行調查,以瞭解是否有任何故意犯下之疏忽、誤 導或罪狀發生。
FDIC用及時且能使停業機構與保險基金獲得最大價值的方法,來處置停業金融機構剩餘資產。 傳統上該等資產會透過各種方法處理,由於及時處理停業機構資產是保持保險基金高流動性的一大 要素,故FDIC會繼續研究其他具成本效益之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在處理完理賠案、大部份資產、支付合格債權,以及其他以清理人身份所為之基金分配等工作後 ,FDIC即結束接管作業,其中包括編妥各項最終會計報表及發布FDIC已履行清理人責任之法律意見書 。
本功能之策略目標為促進有效率且處置得宜之清理事項管理。為達成是項目標,所採用之方式如下:
由清理清算處主導,財務處與法務處共同參與評估之現行停業機構清理方式,正積極進行中。該項評估 之重點在釐清對停業機構客戶及股東之責任,並著重於建立有效率且處置得宜之清理事項管理目標。除 了放款資產評價準備提列方式之研究外,FDIC將再進行資產估價標準方法(Standard Asset Valuation Estimate, SAVE) 之研究,以擴展FDIC評價之層面。
FDIC六年發展計畫中的第二個之子計畫為監理計畫,本計畫係強調風險管理,並依風險管理之二大功能項目 進行說明,分別為安全與健全功能及法令遵循與執行功能。
FDIC之安全與健全功能主要由監理處負責執行。監理處透過與其他聯邦及州監理機關之合作,執行其法定 權責,以確保銀行保險基金與儲貸業保險基金之安全,而這項權責使得監理處必須檢查或評估所有聯邦立案要 保機構之風險。FDIC為所有州立案非會員銀行之主要聯邦監理機關,監理處因而需執行安全與健全之金融檢查 、洽訪、調查及非實地監控等工作。
監理處透過實地檢查及報表稽核,來評估整體銀行業是否穩定健全,並由一群有經驗的檢查人員執行這項工 作。監理處人員需評估每一機構之風險,並決定是否需採用糾正措施以控管目前及潛在風險。監理處亦透過確認 各機構遵循聯邦及州法規之方式,來促進金融機構之安全與健全。
本項功能之策略目標為維持存款保險基金之存續。為達成是項目標,所採之方式如下:
本項功能之主要執行策略包括對所有要保機構進行風險評估。FDIC會對其所負責檢查之金 融機構進行檢查,並對其他監理機關之檢查結果進行評估與分析。此外,FDIC會對問題要保機 構或受糾正措施之機構進行各項監控,並繼續開發以風險為基礎之檢查及監理架構,同時藉由 與其他監理機關密切合作及組成跨處室工作小組之方式,以整合風險評估結果。近來監理處執 行之重點計畫為公元二千年金融機構電腦問題可能產生風險之監控與評估。
FDIC依法應對州立案非會員銀行對消費者保護、人權及其他法規之遵循狀況負責,其中主 要的法規包括公平貸款法、公平信用報告法、不動產交易程序法、公平住宅房屋法、住宅抵押 貸款揭露法及社區再投資法等。為達成此功能目標,FDIC會對其所監理機構之法律遵循情形加 以檢查。倘FDIC監理之機構違反法律遵循規定,將可能招致民事責任或負面輿論,而對金融機 構之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本項功能之主要執行單位為法律遵循與消費者事務處。
本項功能之策略目標為管理FDIC就法律(含消費者保護及公平貸款相關法律)遵循所擬定 之檢查與執行計畫。為達成是項目標,所採之方式如下:
本項功能之主要執行策略包括管理FDIC之檢查與法令執行計畫,並評估受監理金融機構之 法律遵循情形。倘發現機構違反遵循規定,FDIC將視需要採取正式或非正式之強制措施,並對 金融機構提供教育、訓練或行政指導。
FDIC六年發展計畫中的第三個子計畫為政策、法規及社區延伸計畫。FDIC依消費者保護、公 平貸放及存款保險有關法規之規定從事廣泛之業務與活動,並據以發布特定計畫。FDIC目前訂有 一系列的計畫以接受消費者、金融機構及有關消費者保護、公平貸放及存款保險等事項之申訴與 調查,並以公平、無私及適時地態度回應各方之申訴與調查。FDIC會透過下列三種方式增加各界 對金融業之信心:
FDIC與其他聯邦監理人員共同合作以研訂並發布金融機構作業所需之各種法規、政策與準則。 FDIC提供金融機構有關產業與社區延伸活動之方向與指引,俾消費者、金融機構及其他團體更瞭 解社區貸放與公平貸放相關法規。FDIC將所開發之資訊運用在申訴與調查過程中,更證明了FDIC 的法規與程序是公開、一致及跟得上時代的,且將致力於必要之系統修正變更,以改善FDIC作業 及客戶服務效率。
在本計畫中,FDIC就消費者事務與主要的創見包括:加強與其他聯邦監理機關之消費者申訴團 體,在消費申訴與調查及發展趨勢分析與追蹤體系之合作,以協助分析與報告各界向FDIC之申訴事 項,並設有1-800免付費服務電話供消費者及銀行人員使用,以及用書面答覆各項申訴與調查案等。 消費者事務部門(DCA)負責向大眾宣導有關存款保險及金融體系之知識,不僅提供金融機構教育 資料及訓練機會,並以數種媒體宣導存款保險理念。
此外,FDIC對銀行之安全與健全經營負有推廣之責,對此FDIC訂有直接與間接教育目標。FDIC 會與業界主管直接溝通俾因應其特殊之口頭或書面要求,並透過教育型研討會進行溝通。同時,FDIC 亦是產業其他相關議題(如資本市場或會計方面)之資料庫。當有新的政策議題產生時,FDIC將與 其他財務監理單位、國會及業界進行合作以促進新政策之形成,並經常提供書面資料給業者,以協 助其處理業界現有與未來可能發生之問題等。期藉由各種方式,強化安全與健全政策之溝通。
為達成上述功能,FDIC會於檢查過程外與業者主管舉行會議進行溝通,並參與及贊助教育型訓練 計畫及商務會議等。FDIC對政策領導議題將與各監理機構分享資訊,並與其他監理單位合作以訂定一致的政策發展系統。
為強化六年發展計畫之執行,FDIC制訂了內部企業革新計畫,本計畫分為組織與人力資源功能及技術資源功能。
在人力資源運用方面,FDIC素以人員之敬業與專業著稱。然而,隨著金融危機之逐漸解除,FDIC 已體認到組織縮減之必要以及為員工開拓更廣闊機會之重要性。過去數年間,由於銀行體質已漸改善, 故倒閉金融機構之清理及資產處置作業相關之工作量亦大幅下降。針對此一問題,FDIC於一九九五年 進行了工作量與人力資源預測之深入分析,而分析結果亦顯示清理清算相關作業項目將產生人力過剩 的問題。
一九九五年下半年,FDIC執行了一個相當成功的人員轉售計畫,使九百名正式員工自願離職。 一九九六年,FDIC研擬一項綜合性策略,計畫於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三年間,進行人員縮減。 該縮減計畫包括第二次的人員轉售計畫,結果導致四百名正式員工自動離職、六個清理辦公室合 而為一、提供個別諮詢與工作協尋服務、進行交叉在職訓練,使二百名員工擔任銀行檢查或其他 業務及強制縮減等。在整合美國儲貸業信託處理公司之業務及人員之後,該計畫預計將於一九九六年 初縮減員工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人,並於公元兩千年底使員工人數降為六千五百至六千六百人間。如此 ,FDIC將可從問題處理機構轉型為問題預測機構。
FDIC對未來金融機構倒閉,亦研擬了處理因應措施。清理清算處備有緊急處理計畫,將對大型倒閉案 及處理資源等作成全套處理原則。倘FDIC須處理非預期之大型倒閉案或同時處理數件小型倒閉案,該緊急 計畫建議應先以清理清算處人員支應,而後為FDIC其他部門人員。員工應具備一些清理經驗及銀行實務 知識,必要時亦須透過契約外包服務或臨時人員之指派以符需求。
FDIC多年一直在技術強化上進行努力俾達成企業任務及目標。目前努力的重點在於開發及實行新的 資訊技術,以增進FDIC各項業務的效率與效力。目前正在進行的策略項目主要為監理、保險、政策、法規 及社區事務延伸計畫,以下即就各種技術開發系統作一簡介。
此次亞洲金融風暴國發生危機之主因為:企業過份依賴高度的財務槓桿、以短期資金來源支應長期 資金去路(尤其是短期的跨國性資金),再加上銀行業貸放標準寬鬆、金融管理鬆散,終使銀行體系成為 系統性風險的最後承受者。我國經濟基礎雖以中小型企業為主軸且其外債比率不高,然一般企業,尤其 是營建業,以短期資金支應長期資金之現象普遍存在,潛藏極大的流動性風險,日本香港等國當前之金 融危機,即是肇因於不動產巿場泡沬崩盤。目前國際金融危機似有愈演愈烈之勢,國內不動產業景氣又 不佳,政府有必要採取相關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以輔導其妥善因應,防範其風險波及國內銀行體系, 引發金融危機。
本次亞洲金融風暴各風暴國共同的特徵是,金融機構不良放款比重極高,其中尤以日本為甚,而金融機構 未於平時有盈餘年度提撥適足的備抵呆帳,作為日後損失之緩衝,是導致各國金融體系崩潰之主因。目前我國 銀行業提列備抵呆帳之金額,多以稅法可認列之限額提列,而不是按評估債權可能發生之損失辦理提列。為使 銀行備抵呆帳之提列方式,能真實反映銀行實際經營體質及放款品質,宜修正「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 處理辦法」,明定銀行應按債權品質(可參照金融檢查應予評估資產之分類方式,分為可望收回、收回困難及 收回無望三種),分別提列不同比率的備抵呆帳,並同時建請修改相關稅法,使銀行當年度增提列之備抵呆帳 能全數認列費用,以協助銀行建立健全的呆帳提列制度,健全經營體質。
部分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欠佳,為我國當前金融體系最大的隱憂。財政部目前正積極研擬相關措施解決, 解決的方式包括:鼓勵銀行概括承受農漁會信用部,成為銀行的分支機構,或鼓勵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合併等。 之前,財政部已成功的促成銀行業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之風潮,農漁會規模較信合社小,倘能提供銀行相關誘 因,如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得自由選擇遷移營業場所、酌增其每年得增設分支機構之家數等,當有助於解 決當前農漁會信用部經營不善之相關問題。
當前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監理趨勢都希望能盡量利用較多的巿場力量,來適度監督金融機構,而其中最具體 的作法,即是使銀行的監理制度仿照證券管理體系管理上巿公司之資訊揭露制度。亞洲金融風暴後,如何加強 金融機構經營資訊透明化更成為各國監理思潮之共識。目前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進行研究訂定銀行業逾期放款 及呆帳統一揭露準備,以強化資訊透明化,未來我國似可待金融環境較為安定時,逐步要求金融機構揭露與 經營風險較有關係之逾期放款、關係人交易、風險集中度、利率敏感性部位等資訊,以利各界共同監督金融機構 之營運。
交易之清算在一收一付之過程中,通常不可避免的會有時間落差,使交易對手在這段時間內必須被迫承擔風險 ,若交易對手最後能依約定履約,當不致產生困擾,但若交易對手最後因故無法履約,則會使潛在的信用風險或 流動性風險發生,而使他方遭受損失,此種風險若事先未加以防範或於發生時無法有效控制,透過金融體系之骨 牌效應,即可能引發全國性甚至全球性之系統性風險。
近年來由於科技的進步,加上投資人致力於將投資組合分散至全球各國,不僅造成金融市場之全球化,並使各 市場間關係益形複雜而密切。金融市場的種種變化,不僅使支付清算系統產生風險之機率大增,更讓各國政府認知 到控管前開風險之需要。本次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年會,即將各國對支付清算系統的管理,列為研討重點。目前各國 為降低支付系統風險,採行之措施包括:加強對清算所及其清算網會員之內部管理、限制清算所入會會員資格、鼓勵 大型商業銀行訂定多邊貨幣淨額清算協定、籌設外匯清算專門銀行等,頗值我國建立相關制度之參考。
近年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雖處於昇平時期,但FDIC仍持續致力於存保制度之興革,並自一九九七年起 開始實施自成立六十四年以來首次之六年中程策略發展計畫(一九九七年至二00二年),期透過該策略計畫,將該公司 由以往「處理」問題專責機構之角色,轉化為較積極性之「預測」問題機構之角色。為達此目的,其所提相關策略,皆 以加強控管承保風險為主軸,包括:強化經濟金融與銀行發展等資料之研究、強化倒閉預測與風險評估方法、加強管理 財務動態申報制度、對可能影響存保基金之法令及提案表達意見、強化放款資產評價模式、加強教育社會大眾瞭解存款 保險之保障範圍、加強與金融業者溝通強化安全與健全經營之理念、加強開發檢查軟體,以提昇檢查效率等,均為本公司 未來有待努力之方向。
金融風暴起源於泰國,泰銖受投機客連續攻擊,市場亦對泰國失去信心。IMF執行理事會於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同意對泰國進行為期三十四個月,金額達特別提款權29億或美金40億元 之金援,該金額相當於泰國得向IMF融資額度之五.0五倍。
(一)金融部門之初期改革重點在確認並關閉無法運作之金融機構(包括56個金融公司)、干涉 體質最差之銀行及重建金融機構資本。
(二)總數約達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三之財政措施(如將增值稅由7%調高至10%),調整公共 部門之赤字,使一九九七/九八年經濟成長率可達到百分之一,以支應改善目前財政狀況及提供 金融重建成本之需要。
(三)採行新的貨幣及匯率政策,其特色是使泰銖維持在得以控管的浮動狀態。
(四)提供相關誘因,以強化民營部門在泰國經濟體系之角色及對外發展(如公職服務改革、 民營化及吸引外資進入國內市場),並提升經營效率。
鑑於泰國經濟下滑的速度大於預期,且對地區經濟有嚴重負面影響,故IMF於一九九七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要求泰國政府簽訂承諾書,其重點包括:
(一)防止財務狀況惡化之其他措施。
(二)建立執行財務部門重建之確切時間表,包括資本重整策略及強化金融系統。
(三)研提相關計畫,以加速保護社會較脆弱部門。
為兼顧儘速穩定匯率並將金融風暴對社會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同時設定泰國重返國際金融市場 時程,IMF於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再次對泰國之經改計畫進行修正,其重點包括:
(一)加速金融體系重建,包括分階段安排政府介入被接管銀行之民營化。
(二)調整財政政策,由原估計公共部門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一的目標盈餘,修正為百分之二 的赤字,以反映疲弱的經濟活動與高於預期的經常帳改善狀況,其中一部分用以支應較高之社會支 出。
(三)在採行緊縮貨幣政策的同時,確保經濟體系中有足夠的信用額度以引導經濟復甦。
(四)強化社會安全網。
(五)進一步強化民營部門角色,包括提供吸引外資流入之誘因。 泰國經改計畫年度紀要與主要經濟指標詳附表一。
附表一 泰國經改計畫年度紀要與主要經濟指標
泰國之金融風暴,暴露了印尼經濟的結構性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即是民營部門 的大量舉借短期外債。IMF執行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同意於未來三年對 印尼進行金額達特別提款權73億或美金100億元之金援,該金額相當於印尼得向IMF 融資額度之四.九倍。
(一)側重金融部門重建,包括關閉無法運作之金融機構、合併國營銀行、建 立處理體質不佳銀行之時間表,以及改善金融體系之結構、法律與監理架 構等。
(二)進行結構性改革,以加強經濟效率及透明化程度,包括外貿及投資自由 化、撤除國內獨占市場及擴展民營化計畫。
(三)藉由持續緊縮貨幣政策及浮動匯率政策穩定印尼盾。
(四)動用總數約達一九九七/九八年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一,以及一九九八 /九九年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二之財政措施,使公共部門於上述兩期間產 生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一之盈餘,俾加速改革並提供金融重建所需資金。 前開措施包括削減順位較後之支出(如延後或重訂主要國營事業基礎建設 計畫)、撤銷政府補助、刪除增值稅豁免權、調整管制品價格(如油電產 品價格)等。
鑑於各界對印尼經濟持續喪失信心及印尼盾急速下跌,印尼政府於一九九八年 一月十五日發布經濟金融政策備忘錄,其重點包括:
(一)調整一九九八/九九年預算,使公共部門赤字成為國內生產毛額之百分 之一,以因應經濟衰退對預算之衝擊。
(二)撤銷十二個基礎建設計畫,並撤回或中止IPTN飛機計畫及全國汽車計畫 特權。
(三)進一步進行銀行與企業部門之重建,包括就印尼企業外債問題發表後續 處理程序聲明,並成立印尼銀行重整局(Indonesian Bank Restructuring Agency, IBRA)及為銀行存款與債權提供政府保證。
(四)限制國內稻米市場獨占、開放國內農作物生產自由化交易,並去除市場 交易運作之限制。
(五)採取措施以減緩旱災造成之損害,包括以合理價格充份供應食物。
由於政策不當及其他變數,印尼盾仍無法恢復穩定,通貨膨漲率大幅上升,經 濟情況惡化,印尼政府爰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進一步採取總體經濟政策,並依 原訂計畫擴大銀行結構改革,相關處理措施如下:
(一)實施強力的貨幣政策以維持印尼盾穩定。
(二)加速銀行體系重建,包括由IBRA繼續接管或關閉體質不佳或無法營運之 機構,並授權其發行債券俾協助具繼續經營價值之金融機構恢復營運。
(三)撤除原有外資對銀行股權之限制,並發佈新銀行法。
(四)進行全面性的結構改革計畫,以增加經濟競爭力與效率,並加速國營事 業民營化。
(五)加速吸引外資以恢復金融交易,並解決公司債發行及銀行間拆放問題。
(六)藉由支持中小型企業及公共部門計畫來強化社會安全網。
(七)為加強經改計畫執行成果並確保債權,由印尼重整執行委員會負責每日 監控,並與IMF、世銀與亞銀密切合作。另由IMF執行委員會對計畫主要 項目事先核准,並辦理複審。印尼經改計畫年度紀要與主要經濟指標詳 附表二。
附表二 印尼經改計畫年度紀要與主要經濟指標
韓國在過去幾世紀以來已轉變成已開發工業國家。然而,由於政府介入及銀行與企業間 之密切勾結,致使其金融系統仍非常脆弱。亞洲金融風暴中市場信心的喪失,使韓國外匯 存底幾乎耗盡。IMF執行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同意對韓國於未來三年進行金額達 特別提款權155億或美金210億元之金援,該金額相當於韓國得向IMF融資額度之十三.三九 倍。
(一)進行金融部門全面性之重建,包括提出金融機構明確之停業政策、強而有力的市場 與監督紀律,以及中央銀行之獨立性。九家無償債能力之商人銀行被勒令停業,兩家陷入困境 之商業銀行獲得政府資本挹注,以及要求所有資本不足之商業銀行提出資本重整計畫。
(二)動用總數約達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二之財政措施(如擴大營業稅、所得稅及加值稅 之稅基),俾在維持良好的財政狀況下,預留金融部門重建所須之資金。
(三)致力於破除政府、銀行與企業間秘密且無效率之勾結,如提高會計、稽核與揭露標準 ,要求企業以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且須經外部稽核簽證;改變企業集團間相互保證之制度。
(四)訂定推動貿易自由化措施之時程表。
(五)採取資本帳自由化措施,開放韓國貨幣、債券及資本市場以吸引資本流入,並放寬 對外國直接投資之管制。
(六)勞工市場自由改革,以利勞動力重分配。
(七)公開主要經濟金融指標。
鑑於韓國金融危機惡化及慮及國際銀行倘收回對韓國短期放款可能對韓國外匯存底及韓圜 造成之壓力,韓國政府遂於國際銀行債權人同意對韓國金融機構之放款展期後,於一九九七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布承諾書,其重點包括:
(一)進一步採用緊縮貨幣政策,並廢除每日匯率固定浮動區間。
(二)加速資本及貨幣市場自由化,包括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提高外國投資 者直接進入韓國債市及資本帳之限額。
(三)加速執行金融部門全面性重建之計畫,包括建立與國外債權人協商之高水準團隊, 並減少韓國銀行對中央銀行的求助。
(四)加速貿易自由化措施。
受到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外國債權銀行主動同意對韓國短期放款予以展期,以及二月 五日勞方、資方與政府就社會問題達成三方協議等正面事件之影響,韓國政府重新修正其一九 九八年總體經濟架構與各項政策如后:
(一)將一九九八年財政赤字預訂為國內生產毛額之百分之一,以因應經濟不振對預算之 衝擊,並用以提高社會安全網之支出。
(二)採取更廣泛的金融部門重建策略,以控制金融體系立即崩潰之風險。
(三)增加外國投資人可運用金融產品之範圍及金額,增加韓國公司進入外國資本市場之 管道,以及企業融資市場之自由化(如併購)。
(四)引進數種改善企業經營透明化之措施,如強化企業董事會之監督功能、加強股東責任 、引進外部董事及稽核委員會等。
韓國經改計畫年度紀要與主要經濟指標詳附表三。
註一:「特別提款權」係IMF所採用之帳戶計價單位,其轉換匯率為一單位特別提款權等於一美元。
註 二:「緊急融通機制」(emergency financing mechanism)旨在強化IMF於會員國面臨外部金融危機 向其求援時之快速處理能力;「特殊狀況條款」(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clause)則授權IMF對會員國之 援助金額得超逾一般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