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公告字號:存保清理字第1010020550號
主旨:公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之債權人應自民國(下同)101年7月10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身分及債權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理等事宜。
依據:銀行法第62條之6第1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10100122830號公告及 第10100122832、101001228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下稱停業機構),因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目前除少數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於101年7月2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100122832號函,令自101年7月10日零時起終止接管,自同一時點起勒令停業清理,並指定本公司為停業機構之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清理程序進行期間,停業機構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行使之。
二、本公司依銀行法第62條之6第1項規定公告,截至停業日(101年7月10日)對該等停業機構仍有債權未獲清償之債權人,自101年7月10日起至101年8月9日止,應檢具身分及債權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者,不列入清理。停業機構前已概括讓與相關承受銀行之負債,其債權人及停業機構之股東,非申報債權之範圍,毋需辦理申報。
三、上開停業機構於停業日其主要營業及資產負債均已概括讓與第三人,淨值均為負數,帳上已無賸餘資產可供分配。且依銀行法第64-1條及存保條例第42條規定,存款債權應優先於非存款債權,故如清理後該等機構有新增賸餘財產,於存款債權未受完全清償前,普通債權及次順位債權將無法受償。
四、債權申報之注意事項:
(一)清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
(二)處理清理事務之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11樓。
(三)聯絡人電話:
1.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及寶華商業銀行:陳先生(02-23573387)、陳先生(02-23573391)、王先生(02-23573265)
2.中興商業銀行:張小姐(02-23573372)
(四)申報債權之期間:自101年7月10日起至101年8月9日止。
(五)申報方法:債權人申報債權,請自本公司網站清理專區下載(如無網路者,請電洽清理人之聯絡人傳真提供)清理債權申報表及委託書(委託第三人辦理時需另檢附),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申報(申報債權需檢附之身分及債權證明文件,請參閱清理債權申報表或前開專區之債權申報問答集之說明):
1.親赴清理人辦公地址辦理。
2.郵寄方式辦理。
五、本公告事項如有變更或補充,將另行公告通知。
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