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全額保障措施於99年12月31日屆期恢復限額保障後,為提升存款人對恢復限額保障之信心,除自100年1月1日起,最高保額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外,另亦修正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明定以中華民國境內之存款為保險標的,並將境內外幣存款及存款利息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惟不包括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收受之存款。該條例修正案業於99年12月2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3411號公布,並自99年12月31日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