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記者先生、小姐、媒體朋友大家早安!今天非常榮幸能邀請到在座各位參與本公司舉辦之「存款保險新制記者會」,本人在此謹代表本公司向各位致誠摯謝忱。
本公司為我國辦理存款保險之唯一專責機構,自74年9月成立以來,致力於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等任務。近年來更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積極參與金融安全網各項制度及措施之規劃與執行。
鑑於我國金融改革有了初步成效,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任務亦初步完成,未來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及存款保障範圍皆將回歸存保機制。為期存保機制得以配合主管機關之監理措施,並使全額保障順利回歸存款保險之限額保障,本公司於92年即著手研議修正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稱存保條例),除檢視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相關問題,審酌政府政策及金融之實況,並參考國際存款保險制度趨勢及學者專家之意見後,研擬完成存保條例修正草案。該草案經金管會及行政院多次會議審查後,於94年4月18日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經立法院96年1月12日第六屆第四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總統於96年1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461號令公布,全文共52條。
本次存保條例修正著重於充實存款保險基金、強化存保風險控管及因應系統性風險等功能,其重點摘述如下:
一、強化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管理與充實
(一)調整保險費基數計算方式:
存保條例修正前保險費基數係以每一存款人保額內存款為計算基礎,修正後保險費基數則以要保機構存款標的之負債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存款之餘額為準。
(二)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目標比率為保額內存款2%:
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目標比率為保額內存款之2%,並得以此作為調整存款保險費率之依據,以加速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
(三)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區分為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二類:
鑒於農業金融機構已由農委會管理,不同於一般金融機構以金管會為主管機關,爰將保險賠款特別
準備金區分為農業金融及一般金融二項,分別處理。
二、強化本公司風險控管權限
(一)新設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須經申請核准:
新設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須向本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審核許可後才能成為要保機構。
(二)建立要保機構資訊共享機制:
為強化金融監理功能並減少要保機構負擔,明定本公司與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間之資訊共享機制應先透過與主管機關、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建立之資訊共享機制取得要保機構相關資訊,如有不足,得要求要保機構據實提報。
(三)賦予本公司特別查核權:
針對有關存款保險費計算之正確性、是否合於終止要保事由、對問題要保機構辦理賠付前之資產負債情形,以及對停業及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辦理法律訴追等事項,增訂本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該等事項之查核。
三、建立因應系統性風險機制,以穩定金融
(一)排除賠付成本之限制:
增訂問題要保機構之處理如有嚴重危及信用秩序及金融安定之虞時,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洽商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同意,並轉陳行政院核定者,得例外排除賠付成本之限制。另如因系統性風險辦理賠付,致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時,得向要保機構收取特別保費。
(二)過渡銀行機制:
在有發生系統性危機之虞時,倘一時無法洽妥金融機構併購或承受問題要保機構時,為及時穩定金融,本公司得以設立過渡銀行承受資產負債及營業方式暫時經營,俾於適當時機予以讓售。
最後,謹代表本公司再次感謝各位撥冗參加,並敬祝各位健康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