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由中央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
要保機構存款保險費率依主管機關於102年10月16日金管銀合字第10200226140號函核定之
「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第五點規定如下:
(一)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5、萬分之6、
萬分之8、萬分之11、萬分之15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二)信用合作社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7、萬分之10、萬
分之14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三)農、漁會信用部保額內存款之差別費率分為萬分之2、萬分之3、萬分之4、萬分之5、
萬分之6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