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存保條例)修正案業於96年1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依據新修正存保條例第10條第1項:「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及同條第4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參加存款保險應檢附之文件及要保資格之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發布。」規定,我國存款保險投保方式爰由「全面投保制」改為「強制申請許可制」,即凡在存保條例修正施行後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本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並經本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職是,本公司依據前開授權規定,擬訂「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以下簡稱本審核標準)草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8月2日以金管銀(三)字第09630003720號令發布施行,並自96年8月4日生效。至存保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參加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其要保資格不受存保條例修正之影響,無須另行申請核可。
本審核標準全文共計8條,主要規範金融機構開始營業後,應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之期限、本公司承保審核所需之書件、審核之相關量化及非量化指標,以及未符合要保資格者之處理方式、符合要保資格者簽訂存款保險契約成為要保機構等事項,期藉由對金融機構要保資格之審查,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經營,以降低本公司承保風險,並保障存款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