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存保條例業於本(96)年1月18日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因存款保險係屬公益性質之政策性保險,非一般商業性保險,其設立宗旨在穩定金融,非僅以理賠為目的,其中超過最高保額的大額存款雖無直接受到理賠保障,但均享受整體金融安定之利益,故亦應由存款機構分攤受惠金融安定責任。因此,本次修法參照先進國家之立法例,將保險費計算基礎由保額以內存款改為存款總額扣除不保項目後之要保存款總額,除保費計算較簡便外,亦符合金融市場批發型與零售型銀行之公平競爭,目前大部分國家如美、日等國亦採總額法計收保費,詳附表。
依據要保機構95年12月31日存款資料顯示,全體要保機構要保存款總額約為保額內存款1.3倍(因各類要保機構經營特性不同,其增加幅度亦各有異;其中,一般金融機構約1.4倍;農業金融機構約0.7倍),如採現行三級費率水準(萬分之5、5.5及6)計收保費,在保費計算基礎擴大下,將使要保機構平均保費負擔較目前增加1.5倍,為避免加重要保機構財務負擔,存保公司亦配合調整費率水準。
鑑於我國長期費率偏低(目前我國全體要保機構加權平均費率約為保額內存款萬分之5.3,倘以總額法推估約為要保存款總額萬分之2.1),又每年須移撥大部分保費予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致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甚為緩慢。截至95年12月底止僅151億元,約占保額內存款0.16%,與存保條例所訂目標-保額內存款2%相距甚遠;又奉行政院核定,將金融重建基金與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合併運用,因前開二項財源已顯不足以處理目前基金列管之問題機構所需,故為使存保公司未來有充足資金即時處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秩序,並落實「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精神,實需調整風險差別費率,以累積賠款特別準備金。基此,存保公司研提風險差別費率調整建議案,除調降最低費率水準外,並擴大費率等級及級距,以更合理反映要保機構間經營風險差異;存保公司除舉辦多場座談會聽取業者意見及建議外,並積極與相關主管機關溝通作通盤考量後,研訂最適費率調整案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