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之健全營運及金融秩序之安定,乃維繫國家經濟成長與金融發展之重要力量。因此,政府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乃於民國74年制定存款保險條例,並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存保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創立之初採自由投保方式,係以尊重金融機構投保意願為前提,並無強制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造成部分金融機構因未加入存款保險,而使其存款人無法受到存款保險之保障,故為保障全體存款人權益,爰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於88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嗣為控制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又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強制申請核准制,於96年1月18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96)年1月20日起施行,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