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對小額存款人權益的保障,以維持金融安定及社會秩序,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報奉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定,將最高保額由新台幣100萬元調高為150萬元,並自本(96)年7月1日起實施。
我國最高保額新台幣100萬元,自民國76年迄今已有20年未調整,隨著國人所得增加,經濟金融環境變遷,社會各界對提高保額多有所建言。存保公司考量民 國76年迄今,國民所得增加逾2倍,物價上漲率逾45%,已使最高保額的實質價值受到相當程度侵蝕,又依照國際貨幣基金(IMF)經驗法則,最適保額訂定 約為該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的2至3倍,以保額新台幣100萬元計算,我國僅1.9倍,相較於美國及加拿大2.3倍、日本2.5倍、韓國2.9倍等為 低,顯示我國最高保額應有調整空間,但為避免調整幅度過高而有引發道德危險之虞,存保公司經參酌問卷調查及專家學者等各界建言,並衡酌國內總體經濟指標及 其他國家保額水準後,認為最高保額調整為150萬元較適當,約為我國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2.9倍,與韓國相當,尚在國際範圍內;又預估保額調高後,約9 成以上存款人的存款可獲得完全保障,受保障存款占要保存款總額約5成,仍可保留大額存款人對市場的監督力量。
鑑於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已於本(96)年1月18日經總統公布,又加上本次最高保額的調整,除可使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的立法意旨更為落實外,並可以充分發揮存保機制穩定金融秩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