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一○二年九月六日零時起終止接管,並自同一時點起解散及進行清算。
依 據:
一、銀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三。
二、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
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
一、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經本會依法接管,以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列入處理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均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且資產全數處分,信託人(存款人)權益已獲保障,處理結果淨值由負值轉為正數,接管之目的業已完成,爰依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三及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報終止接管計畫,終止接管該公司。
二、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三、為利該公司分配股東賸餘財產及了結權利義務關係,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核准該公司所報解散、進行清算之申請,並撤銷該公司之營業許可。爰該公司自終止接管之同一時點起解散及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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