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
(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
接管人,自97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
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據:依據銀行法第62條、第62條之2及第64條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
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
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
接管人,自97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公司。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公司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94年6月24日)前已發生之非
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
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