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構型商品係一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式商品交易,本商品可連結之標的眾多,包括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結構型商品中以定期存款連結各類衍生性商品之型態大致可分為到期 100%保本及非100%保本二種類型。所謂到期100%保本主要以定期存款的利息作選擇權或利率交換等交易,存戶有機會享有較高的收益,最大的風險為利息全部損失;至於非保本型,即到期不保證100%本金回收,完全視到期連結標的是否獲利而定,換言之,有可能獲利,也有可能損及本金。
(2)鑑於結構型商品並非一般傳統存款,而係一項投資,銀行承作連結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無論100%保本或不保本皆具某種程度之投資風險及解約代價不小等特性,與傳統定期存款有異,茲比較說明如下表:
說明表
特 性 |
傳統定期存款 |
結構型商品中之定期存款 |
1.持有目的 |
獲取穩固利息 |
以獲取較高收益為目的,同時承擔較高的投資風險 |
2.期限 |
依規定1個月以上3年以內 |
最短1個月;最長10年、12年、15年 |
3.利息 |
利息確定可預期 |
視連結標的是否獲利而定(利息可能全部損失) |
4.到期提領 |
到期100﹪保本 |
依約定分到期100%保本及非100%保本二種 |
5.中途解約 |
- 存款人可以要求中途解約,但中途解約不會侵蝕本金,僅損失部分利息
- 無須負擔解約金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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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持有契約到期或銀行要求提前到期,銀行方提供保本之承諾
- 一旦客戶要求中途解約,則須依約對原建立之衍生性商品部位作平倉,不保證本金100%收回
- 須負擔解約金或手續費,可能侵蝕原始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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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帳列科目 |
存款負債 |
- 多數銀行帳列存款負債(包括100%保本及非100%保本
- 少數銀行帳列其他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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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客戶對存入金額 |
無指定運用權 |
有指定運用權 |
8.客戶取得文件 |
存單、存摺等 |
交易確認書、交易授權書、商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等 |
(3)經查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規定,任何商品含有投資成分就不是要保存款,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此外,新加坡存款保險公司(SDIC)亦規定,結構式存款屬投資性商品且不是小額存款人的核心儲蓄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參酌國外作法及考量結構型商品具投資性質等因素,爰於95年6月28日以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50號函核示,自95年7月起,結構型商品中「定期存款」部分,不屬於存款保險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惟考量本項商品在市場上銷售已有一段時間,為保障原有客戶之權益,民眾如在95年7月前與銀行已簽訂之結構型商品銷售契約中,其定期存款屬到期100%保本且未於契約中明定不受存款保險保障者,仍屬存款保險之標的,並受存款保險保障至該契約到期。
(4)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對客戶風險揭露自律規範」等規定及前開主管機關之核示,自95年7月起,要保金融機構銷售新結構型商品予客戶時,應明確告知該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並應於商品銷售契約上明確標示不受存款保險保障之文字,以確保客戶瞭解其權益。另民眾購買結構型商品時,除應注意金融機構是否主動清楚告知該項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保障及所涉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外,亦應詳閱往來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各項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等相關銷售契約,是否註明該等資訊,以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