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委託 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為委外辦理業務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存保公司為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得將涉及法律、會計、財務、資訊、地政, 或資產之管理、銷售、鑑價,及其他專業或技術之事務,委外辦理。
三、 存保公司各單位認有委外辦理業務之必要者,應敘明委任事由、委任事項、 受任人、費用等,檢附有關文件,簽會相關單位後,報請總經理核定。 每次採購預估經費在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者,並應報請行政院 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基金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四、 預估經費未達一百萬元之委外案件,得逕洽個別廠商辦理。 預估經費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之委外案件,應徵詢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服務條件,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但經洽詢無三家以上之 供應廠商,或經公告徵求者,不受三家以上廠商之限制。
預估經費在三百萬元以上之委外案件,應以公開方式招標辦理,或以公告徵求之 方式,擇符合需要之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因保密之必要、情勢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之理由,經個 案敘明理由報請總經理核定者,得逕洽個別廠商辦理。
五、 訂約後預付報酬者,以不超過報酬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除前項報酬外,費用係另行計算者,應於契約中訂明費用之範圍或總費用之上限, 並訂明受任人應記錄各項費用及檢附相關憑證。 委外案件預估經費未達一百萬元者,或因交易習慣、個案需要報總經理核定者,不 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六、 受任人之資格、報酬或費用之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得依專業或技術服務之類別 另行訂定,並報請重建基金委員會核定。
七、 交付受任人之各種文件,應以影本為之。但受任人認有交付正本之需要時,應將 文件編定成冊逐頁編號,重要文件並應留存影本後,再行交付。
交付受任人文件或物品,應請受任人出具收據。
結案時,相關文件及物品,應予收回。
八、 受任人於委任契約訂定後,有向第三人或有關機關領取大額款項或貴重物品之必要 者,存保公司得派員會同受任人辦理。
九、 受任人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應與受任人約明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十、 非經存保公司之書面同意,受任人不得將受託業務委任他人履行或將權利轉讓與任何人。
十一、 委任案件涉及應保密之事項者,應取得受任人保守秘密之書面承諾。受任人之職員 或經受任人委託之第三人,參與應秘密之事項者,亦同。
十二、 委任契約之內容,依具體情形訂定,並應先報請總經理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始得簽訂。 但案情簡單或無訂立書面契約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十三、 承辦單位應隨時與受任人聯繫,並注意案件之進度,其履約期間逾一個月者,應按月查核 或取得履約進度之文件,進行控管。但依其情形無須查核控管者,不在此限。 承辦單位發現受任人辦理不力時,應即報由所屬主管處理,並通知相關處室。
十四、 存保公司辦理委外作業之人員對於與委外作業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 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存保公司首長發現相關人員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辦理人員。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存保公司首長有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採購。但本項之執行 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重建基金委員會核定後免除之。
十五、 本要點報經重建基金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