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任專業資產管理機構資格及費用標準(10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更新日期:10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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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標準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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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受任之專業資產管理機構或金融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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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併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營業及資產負債之金融機構。
﹝二﹞ 在受託資產所在地有分支單位之金融機構。
﹝三﹞ 登記有案之資產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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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受任管理資產之支給最高標準如下:
﹝一﹞ 一般管理服務費:每年依委任管理資產之月平均餘額百分之一計算。
﹝二﹞ 規費:因催收、訴訟、或其他法務處理所生之規費,由受任機構檢據核實報支。
﹝三﹞ 催收獎勵費:每件按實際收回金額超過預計可收回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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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案情複雜或特殊情事者,其支給標準不得逾第三點最高金額之一˙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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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標準報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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