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條例通過後,為期順利執行處理任務,存保公司爰就研議之規劃建議案,與財政部金融局密集溝通後,提報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顏主任委員慶章並於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揭櫫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之四項原則為「安定金融秩序」、「確保存款人權益」、「金融服務不中斷」及「社會成本最低」,茲分述如下:
- 一、確保存款人權益:
- 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甚低,營運資金主要來自社會大眾,一旦發生問題,將殃及廣大存款人。由於其資金運用方式主要為長期之放款,而資金來源之存款則多為短期,即使定期存款亦可隨時解約,故倘依現行存保機制,僅對一百萬元以內之保額內存款提供保障,恐將引起保額外存款人之恐慌而造成擠兌,而透過支付系統將波及至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連鎖效應,進而導致存款人信心喪失、貨幣供給緊縮、破壞支付系統安全、干擾金融中介功能。因此,為避免引發系統性危機,重建基金爰以存款人權益為優先考量,而世界各國對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亦然。
- 二、安定金融秩序:
- 金融乃百業發展之根基,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侵蝕金融資源與存款人權益,甚至引發連鎖性危機,造成金融市場失序,連帶危及國家經濟發展。因此,透過重建基金之設立與有效處理,將可使存款人權益得以確保,進而維護金融秩序之安定。
- 三、金融服務不中斷:
- 在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之功能為提供金融中介與交易服務,並透過前開功能達到活絡經濟之目的。鑑於本次處理之三十六家問題基層金融機構,多座落於偏遠鄉鎮,且除郵匯局之外無其他金融機構,因此,對民眾不中斷金融服務成為重建基金之重要考量,以避免影響其權益及經濟發展。
- 四、社會成本最低:
- 金融機構在貨幣供給、支付系統及金融中介過程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如上所述,倘問題金融機構發生擠兌時產生連鎖效應,將造成極高之社會成本。因此,雖有部分人士認為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有以公共財源替經營不善之經營者解套之虞,然重建基金面對此一問題時,係以整體社會成本為考量,避免擠兌及造成系統性危機為前提,並儘量減少抗爭,否則相關成本將無法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