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首次舉辦之存款保險國際研討會議出國報告---本公司林董事長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邀請,參加該公司於一九 九八年九月九日至十一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首次舉辦之「存款保險國際研討會」(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posit Insurance),並獲聘擔任專題討論主講人之出國報告。
壹、前言
維義此次應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之邀請,參加該公司於本(八十七)年九月九日至十一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舉辦之「存款保險國際研討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Deposit Insurance),並獲聘擔任「存款保險之組織與功能」(Structuring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專題討論主講人,此次研討會共有六十三個國家二百四十人參加,盛況空前。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成立於一九三三年,為美國政府之金融監理單位,其成立主要目的在負責承保所有銀行及儲貸機構之存款,並維護金融體 系之穩定及大眾信心。FDIC鑑於存款保險制度最近幾年在世界各國發生極大變革,尤其在歷經東南亞金融風暴之後,有必要邀請世界各國存保公司高階主管及金 融監理官員,共同探討存款保險制度之相關問題,以重新建立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俾維護全球金融安定,並促使國際金融市場穩定發展,爰舉辦此次研討會。討 論主題包括:一、建立大眾信心-變遷中之存款保險。二、金融危機處理-處理方法、存款保險扮演之角色及花費之成本。三、全球化環境下之金融監理與存款保 險。
維義此次在研討會中主講「存款保險之組織與功能」,提及國家經濟發展係以儲蓄為根本,透過吸收存款之金融機構吸收高流動性之存款負債,經由放款創造 信用,以支撐整體經濟之發展,而由於金融機構管制逐漸解除,金融業之經營風險大增,為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建立存款人信心,我國爰仿效各國經驗成立中央存款保 險公司(CDIC)。此次演講以我國存保公司建制之背景,講述如何發揮政府公信與金融機構互助之結合,就成立十三年之CDIC經驗,從自由投保制度,無法 有效發揮功能,刻正由政府透過立法程序,將在近期內完成強制投保之法定程序之經驗,而後則將賦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加強金檢及監控之功能,並擬實施風險費 率,建立即時糾正問題金融機構制度,以期達到以最低成本法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俾發揮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之宗旨,並建議促進國際金融監理單 位資訊交流,共同建立有效監理制度,以穩定國際金融市場。
維義此次應美國最有權威之政府金融監理單位之邀請,除參加會議外,並擔任主講人,接受與會貴賓詢答,及提出建設性之建言和與會貴賓共勉,此項殊榮誠 屬不易,且可藉此機會宣傳台灣經驗及提升我國之國際聲望,並經中央社華盛頓專電報導。(該報導內容請詳存保資訊季刊第十二卷第一期第一頁)
貳、會議經過
本次研討會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共有六十三個國家二百四十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我國代表成員共二位,由維義及財政部金融局黃光熙專員參加。 維義並於會前接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邀請,擔任研討會分組專題討論主講人,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並先行於會前九月八日晚上邀請維義等擔任各專題演講及分 組研討會主講人至該公司舉行會前討論會。
本次會議於九月九日按議程進行正式會議,為期三天,上午為全體會議,下午為分組研討會議。大會開幕式由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Donna A. Tanoue 致歡迎詞,九月九日及十日上午舉行之全體會議分別由美國財政部次長桑默斯(Lawrence H. Summers)及國際貨幣基金首席副執行董事Stanley Fischer發表引言。有關本次會議係就「建立大眾信心-變遷中之存款保險」為研討主題,第一天上午係探討政府為確保金融穩定所應扮演之角色及存款保險 之定位問題,下午係分組討論,並由維義擔任「存款保險之組織與功能」專題主講人。第二天上午探討各國對金融危機之處理及存款保險制度扮演之角色,下午係分 組討論;第三天上午係檢驗全球化金融危機及在全球化環境下銀行監理體制之發展。
為加強各國與會代表之情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於會議首日晚上邀請全體與會代表至該公司參觀訪問並舉辦歡迎餐會,以交換意見及經驗,氣氛熱烈融洽。由於美方之周全準備及人力、設備充分投入,以及各與會代表熱忱參與,會議至為圓滿成功。
參、擔任專題討論主講人報告
大會於九月九日下午舉辦分組研討會,主題「建立一個功能完善之存款保險制度-論存款保險之組織與功能」(Establishing or Modifying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主要係探討存款保險制度之建立及其功能,本場研討會由維義擔任主講人,配合多媒體電腦簡報播映,以約三十 分鐘向與會各國貴賓闡述「從金融風險管理談我國存款保險建制之績效」(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s of 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DIC )(中英文演講稿刊登於存保資訊季刊第十二卷第一期),並接受與會貴賓詢答,及提出建設性之建言和與會貴賓共勉。
維義於會中係先以我國存款保險公司建制之背景,講述如何發揮政府公信力與金融機構互助之結合,就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十三年之經驗,從自由投保制 度,無法有效發揮功能,刻正由政府透過立法程序,將在近期內完成強制投保之法定程序之經驗,而後則將賦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加強金融檢查及監控之功能,並將 實施風險費率,建立即時糾正問題金融機構制度,以期達到以最低成本法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俾發揮存款保險保障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之宗旨,並建議促進國際 監理單位資訊交流,共同建立有效監理制度,以穩定國際金融市場。
維義於簡報最後以對存款保險制度之深切體認所得之一句話作為總結,即「金融機構之經營靠存款人信心,存款人信心靠存款保險」(Banks depend on depositors, depositors depend on deposit insurance)。維義此次以深入淺出方式演講,深獲與會代表一致好評及認同,對提昇我國國際形象頗有助益。
由於維義在演講中建議加強國際間存款保險機構之合作與資訊交流,深獲大家認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董事長Donna A. Tanoue 在開幕詞及閉幕詞中一再提議成立一個國際性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 Group of Deposit Insurers),該公司很願意盡全力協助促成,其成立宗旨如下:一、作為資訊的交換所。二、提供教育與訓練。三、對於存款保險制度之建立與改革提供技 術協助。該公司董事長Donna A. Tanoue 並於十月十五日親筆致函維義,請提供有關如何成立國際性存款保險機構協會之構想與意見。
維義提出之構想與建議,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 組織方面:成立永久性、正式性、非官方性質之國際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FDIC董事長擔任主席,每年開會一次,由FDIC及會員國輪流主辦。其下設工作小組。設備與人力由FDIC提供。
- 會員方面:金融監理、組織型態與功能相當於FDIC之各國存款保險機構為正式會員,僅具有存款保險基金者為贊助會員,正研議設立存款保險制度者為觀察員。
- 目標方面:研討存款保險之國際準則、建立處理問題要保機構或防制道德危險之國際指導原則、作為存款保險資訊之交換所、提供顧問諮詢服務及出版刊物等。
- 訓練及研討會計畫:舉辦各種相關訓練課程或講習、舉辦研討會、召開處理跨國性問題要保機構之合作會議或有關存款保險重要議題之會議等。
- 費用之攤派:理事會開會費用除差旅、食宿費用由與會人員自行負擔外,其他費用由主辦國負擔。
肆、會議重點內容
本次會議之討論方向包括:一、建立大眾信心-變遷中之存款保險。二、金融危機處理-處理方法、存款保險扮演之角色及花費之成本。三、全球化環境下之金融監理與存款保險。其重點內容分別就全體會議及分組研討會二部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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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體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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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建立大眾信心--變遷中之存款保險 (Building Public Confidence: Deposit Insurance in Transition)(九月九日上午)
主題係討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宗旨,包括為保護小額存款人或為進一步提供金融安定,以及該制度在不同國家所扮演之角色及維持市場穩定之程度。首先由美國財政部次長桑默斯(Lawrence H. Summers )發表引言,並就加強一國國內金融制度提出三點原則:
- 政府應建立一個穩健之金融監理制度:此制度包括對新進入市場者採嚴格標準、審慎之資本規範、流動性及貨幣之暴險管理、對利害關係人放款及集中放款 之限制、對收入認列採嚴格之規定、資產評估分類及提存備抵壞帳之規定、表報報告及揭露之規定、以風險基礎為機制之糾正措施、合併監理措施及建立對支付不能 之金融機構有效處理之機制等。
- 需有週延之金融檢查制度以貫徹各項規定及準則:金融監理需由獨立超然之監理主管機關嚴格執行,僅靠自有資本對風險資產比率並不足,務必採用實地檢查,且需詳細、經常且完整,尤其應著重資產品質及內部控制。
- 持續推動金融國際化:去年世界貿易組織對金融服務業之協議,將有助於會員國進一步對外國開放金融服務,引進國外金融機構進入國內市場應可降低風險及資金成本。
其次在解決金融業問題方面,在經歷東南亞金融風暴後亦提出六點教訓:
- 解決系統性危機之策略與解決個別問題金融機構之策略應有所不同,尤其連正常金融機構亦受波及時,更無法以個案方式處理。
- 在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之環境下,金融業之重建不能獨立於企業界之重建。
- 政府須有編列並支用鉅額公共資金之準備,並積極去執行。歷史證明吝於支用鉅額公共預算之政府,反而拖延金融危機之處理時間。
- 一國如缺乏有效金融工具,於發生金融危機後,為維持金融體系流動性所採取援助行動將極為困難。在許多發生危機之國家,缺乏健全之政府債券市場,將不利於公開市場操作。
- 需研議有效處理壞帳之策略,政府需令銀行將其壞資產轉為呆帳,並建立市場以清理之。
- 許多國家,必須以財政赤字來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以避免發生社會信心危機。許多亞洲國家因缺乏可信賴及明確之存款保險制度,反而助長金融危機之發 生。 會中阿根廷、匈牙利、韓國及加拿大並就該國之存款保險制度作簡介,上開國家皆認為,在健全之金融監理體制下,存款保險確可發揮維持金融安定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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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金融危機之因應(Response to Crisis) (九月十日上午)
主題係探討近來銀行經營危機及其應記取之教訓,包括必要之金融監理措施、道德風險問題及各國對金融危機之因應對策。
首先由國際貨幣基金首席副執行董事Stanley Fischer發表引言,除重申國際貨幣基金過去與其他國際性組織,如世界銀行、巴塞爾委員會等,共同推動多項健全銀行體質及加強金融監理工作外,並針對 此次發生金融危機之亞洲各國如韓國、泰國及印尼等,國際貨幣基金為改革其經濟結構所進行之金融制度革新方案如下:
- 對資本不足之金融機構要求增資。
- 對體質不良之金融機構加強監理措施。
- 關閉無法繼續經營之金融機構。
- 改進金融監理及法規制度。
- 持續激勵國外金融業者參與國內金融市場。
他同時呼籲日本應儘早提出解決方案,如成立過渡性銀行,以共同渡過危機。至於今後採取何種步驟及措施,方能擺脫金融危機之陰霾,其結論可歸納如下:
- 制定制度化之總體經濟政策:包括健全之公共財政政策、穩定之貨幣政策、實用且透明化之外匯管理,尤其應注重對外經常帳透支程度,及維持較低且可控制之短期外債餘額。
- 強化國際貨幣制度之健全架構(architec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透過強化監督及改進國際資金移動之監理,作好危機預防(crisis prevention)。如國際貨幣基金鼓勵各國採行「特殊資料傳送標準」(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對短期債務及危機資料充分揭露及提高透明度,以作為投資者決策及政府政策之參考。
- 資本帳之自由化需謹慎為之,其先決條件為國際收支順差及有健全和管理完善之金融制度。
- 在危機因應方面,各國可透過國際貨幣基金之緊急融資機制(Emergency Financing Mechanism),以便二週內取得資金,另新興國家亦可使用追加準備融通(Supplemental Reserve Facility),以因應特殊之金融危機。未來應建立國際性破產法庭或法典,並於發生國外金融危機時,執行暫時停止交割之機制。
最後,他並以近日俄羅斯政府因金融危機而重建國內債務為例指出,解決金融危機問題,不宜由單一國家以片面行動為之;其次,如欲國際金融制度運作更具效率,各國之金融市場須很謹慎地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
本場會中報告係以北歐國家處理金融危機之經驗,以及日本目前遭遇之問題及因應對策為研討重點。 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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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全球化環境下之金融監理與存款保險(Supervision and Deposit Insurance in a Global Environment)(九月十一日上午)
自去年七月起發生之亞洲金融風暴效應席捲全球,各國政府莫不致力於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並加強金融監理以防範系統性危機。本次會議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副局 長David Carse(曾在英格蘭銀行擔任重要職務多年,為留任之英藉人士),就香港經驗探討亞洲金融危機帶來之課題。其重點內容如下:
1.亞洲金融危機之起因及形成之流程: 嶋
主要係總體經濟基本面欠佳及不當之經濟政策(匯率高估及經常帳嚴重赤字)所致。 𡷹當地銀行經營體質及金融監理制度不良,使問題更加嚴重。 𡸷
形成之流程:
- 大眾對本國貨幣失去信心:銀行資產品質惡化及借入外債增加,導致民眾信心喪失。
- 資本外流導致貨幣貶值。
- 銀行經營體質欠佳,導致緊縮借款。最終造成信用破產及蕭條。
2.銀行經營欠佳之特質:嶋
- 對不動產及股票市場過度融資及投資獲利欠佳:資產價格崩盤及企業倒閉導致壞帳增加。 𡷹
- 銀行貸款資金來源大多來自短期國外借款:使銀行遭受流動性及匯率貶值之風險。 𡸷
- 銀行風險管理不佳:包含銀行監理不足、政治介入融資決策及行政管理、資訊缺乏透明化、明示或暗示之政府保證,使銀行及對其融資者喪失應有之戒心。
3.目前金融監理改革方向: 嶋
- 日本及韓國已設立新的監理機構。 𡷹
- 更加強重視以風險為基礎之金融監理:包括辨別銀行風險及評估風險之能力,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信用風險。 𡸷
- 採取嚴格之資本適足性規定、貸款評估分類及提存準備規定。 崐嚴格執行現行規範:如對利害關係人借款加強執行監督。 崘
- 對未符資本適足要求之銀行採取立即糾正措施。 嵆
- 提升金融機構之會計、內部稽核及表報制度。 𡺤
- 要求銀行定期地揭露更多資訊。
下述問題尚待進一步解決:
- 「由上至下之指示監理」與鼓勵銀行自律之權衡問題。 𡷹
- 制定放款評估分類、呆帳提存及問題放款揭露之國際標準。
- 加強監理機關之效能:包括如何確保監理架構、政策及技術運作合宜而免流於文書作業。
4.香港金融管理局從金融危機所學習之課題及因應對策如下: 嶋
- 維持高度資本及流動性比率,以抵禦外在衝擊及維持公眾信心。如自有資本比率最低應增加至10%。 𡷹
- 限制對過熱之資產市場進行融資。 𡸷
- 採取穩健之授信方式,尤其對不動產貸款更應注意。抵押貸款之額度應為擔保品之70%。 崐
- 更注意利率風險問題。 崘
- 將監理資源集中於主要問題所在及問題銀行之處理。 嵆
- 實地檢查銀行評估分類資產之適當性及提列充足準備情形。 𡺤
- 定期作壓力測試(stress tests),以預防問題放款增加之衝擊。
5.長期因應作法--建立香港存款保險制度
香港過去多以個案方式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由於缺乏存款保險制度,經營健全之銀行亦曾因謠言而發生擠兌,一九九一年關閉並清算BCCI香港分行後,曾 引起數家銀行發生擠兌,故於一九九二年二月曾發表存款保險計劃,惟受到大型銀行反對,缺乏政府資金援助之機制,存款人關心成本轉嫁及道德風險等因素,致未 實行。其後一九九五年修正先前對BCCI香港分行清算計畫,提出存款人優先計畫,對存款淨額十萬港幣以內之存款人優先給付(香港一般存款人在港幣十萬元以 上之存款約占全部存款八0%以上),該計畫之優點包括(1)加速簡化清算程序。(2)降低管理成本。(3)對大額或小額存款人均受益,以製造雙贏。(4) 平撫存款人情緒。(5)避免道德危險。
上述計畫可能需於金融情勢較為穩定時方能實行,然而該計畫將作為香港當局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督之處理方法,特別是採取以風險為基礎且更具正式法制化之監督制度。
6.結論及啟示: 嶋
- 亞洲金融危機確已喚醒該地區之金融監理者。 𡷹
- 金融監理機關應提高監理標準,即使當地銀行經營仍屬健全。 𡸷
- 更嚴格之限制措施並非長期解決問題之答案。 崐
- 須設計一套金融監理方法,誘使銀行提升自律精神,善盡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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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組研討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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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組研討會於九月九日及十日二天下午進行,第一天分組研討會議係以存款保險制度之建立及修正為主軸,第二天係研討倒閉及瀕臨倒閉之金融機構有關 清理技術及資產重整之方法,其中維義並代表我國在第一天分組研討會主講「存款保險之組織與功能」,有關各分組研討會之重點內容如下:
(一)建立一個功能完善之存款保險制度--論存款保險組織與功能(Structuring a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本場研討會已如前述由維義主講。
(二)巴塞爾二十五項有效銀行監理基本原則(The Basle Committee's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本項原則由國際清算銀行與G-10及十五個新興國家共同討論,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作修正調整,其基本原則略述如下:
1.有效銀行監理之先決條件: 嶋
- 穩健及持續之總體經濟政策。
- 良好之公共基礎設施。
- 有效之市場紀律。
- 有效解決銀行問題之程序。
- 對整體金融系統提供適切保護之機能(如公共安全網)。
2.一個有效監理機關之特質(原則一):
- 有明確權責及目標,且業務具獨立性,不受政治之影響。
- 有適足之資源。
- 於銀行法規架構中賦予權力以貫徹執行其職責及執行懲罰。
- 能與其他國內外金融監理單位共享資訊,並保護該等資訊之機密。
3.金融監理機關對銀行營業執照核發之准駁所應考量之因素,包括:
- 股權結構。
- 營運計畫、內部組織及控制制度。
- 董事及經理人之適任性。
- 包括資本在內之財務預測。
- 考量外國銀行執照時,應先經其母國監理機關之事先核准。
- 有權審核及拒絕重大股權或權益之移轉。
- 有權訂定審查銀行重大合併或投資案之標準。
4.持續監理銀行之方式: 嶋
監理機關須有充分授權,對於銀行未遵守穩健經營要求時,及時採取糾正措施(如特別監視、罰鍰、更換經理人、撤銷執照)。 崘
母國與地主國銀行監理機關應加強合作。
- 審慎經營之法規及要求(原則六至原則十五)
- 資本適足性。
- 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或其他風險之管理及內部控制。
- 持續監理銀行之方法(原則十六至原則二十)
- 實地檢查及場外監控。
- 定期與銀行管理階層接觸。
- 以個別或合併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以蒐集、審查及分析銀行之營運及獲利狀況。
- 採獨立驗證方式加以監理。
- 監督銀行控股集團。
- 資訊之規範(原則二十一) 漄
- 每家銀行須有充分之紀錄:按期根據會計原則編製報表及計畫,使監理機關取得真實正確之業務及損益資訊。
- 銀行須定期公布其真實營運概況:包括會計準則、報告之範圍及頻率、證實資訊之正確性、監理機關行政措施之保密性、揭露之原則等。
- 監理者之法定權力(原則二十二)
- 跨國性銀行之監理(原則二十三)
5.本項原則付諸實行之議題及要領: 嶋
- 就多數國家而言,尚須修法以資配合。
- 先發現問題,並就與本原則相違之處作必要之改革。
- 訂定出時間表。
- 來自外部壓力,特別是市場力量所需之改革。
6.建立本項原則之先決要件為: 嶋
- 具有專業資格及稱職之金融監理者。
- 須具備維持建全銀行業務經營之法律架構。
- 須重視講究信用以維持穩健之授信業務。
- 具有精確之會計制度及評估原則以維持財務之透明度。
7.結論: 健全之金融監理可強化及穩定銀行體系,並降低外來衝擊,惟政府決策人員須了解其仍無法作到下述諸項: 嶋
- 創造一個非常穩定之總體經濟環境。
- 完全消除一國所受外部突來之衝擊。
- 保證銀行永遠不會倒閉。
為使金融危機之負面影響降至最低,各國除致力於維持經濟基本面外,尚須有健全之金融監理制度,包括對維持存款人信心安定及處理問題銀行倒閉之機制,各國金融主管單位及存款保險機構正可依循本項符合國際性規範之監理原則,作為此次金融危機後重建金融制度努力之方向。 𢚘
(三)有關清理及破產程序之一致性方法(Receivership and Bankruptcy Practices--Consistency of Approach)
隨著金融全球化之潮流趨勢,對於從事銀行資產整理、進行清理及破產等業務須有一致性之管理制度,俾能及早並適時地處理國外資產,以減少一國發生金融 機構倒閉對其他國家之影響。本場會議係介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規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簡稱UNCITRAL)於一九九七年所擬定之跨國性破產處理範本法(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有關要點,其重點如下:
1.本法立法目的: 嶋
- 使法院與行政主管當局雙方合作。 𡷹
- 使交易及投資能有更堅實之法律確定性。
- 使跨國性破產處理能有公平及效率之管理。
- 保護資產並使其價值最大化。
- 促進救援發生財務問題但尚能繼續經營者,以保護投資及就業。
2.本法之主要特點: 嶋
為使訴訟程序直接進行並得以簡化,對於國外代表人經國外法院訴訟程序所獲得之判決,亦可依一定程序而認為具有國內確定判決之效力。(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𡸷
本法提供國外債權人參與締約國(enacting State)國內當地破產機制(第十三條),應對國外債權人通知締約國內開始進行訴訟程序(第十四條),為當地債權人發動及繼續當地破產程序之權利不受影 響(第二十條第四項)。同理,締約國之法院處理國外債權人請求權利時必須兼顧當地債權人之權益(第二十二條)。 崘
包括締約國當地法院與國外法院及代表人直接往來合作並相互提供資訊交流,以及有關債務人資產及事務監督管理之協調。 嵆
規定何種情況下,當國外訴訟程序經認可後國內當地破產訴訟程序方可進行(第二十八條),以及國外訴訟程序與締約國當地破產程序之協調。(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 提供外國代表人直接參與國內當地法院破產程序之管道。(第九條及第十條) 𡷹
- 有關國外訴訟程序之認可:
- 有關國外訴訟程序認可之救濟措拖:
- 經認可之國外訴訟程序,將自動停止個別債權人對債務人資產之訴訟及資產移轉。(第二十條)
- 由於經認可之國外訴訟程序並不能推翻或排除當地已進行之訴訟程序,再者,上述自動停止個別債權人對債務人資產之訴訟及資產移轉之救濟範 圍,應受當地訴訟程序之限制。是以本法認為當事人應於當地繼續進行訴訟程序,而國外代表人有權參與地主國當地破產程序,另對雙方訴訟程序所為之適當協調, 有關二地司法合作仍可適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
- 上述自動或強制停止程序,本法授權法院得為任何國外訴訟程序之利益自由裁量救濟措施。(第二十一條)
- 當需作緊急處分時,本法授權對於申請認可國外訴訟程序作出法定之凍結救濟(freezing type of relief)決定。(第十九條)
- 國外及當地債權人之基本權利:
- 司法上之合作:
- 一致協同之破產處理程序:
3.結語-金融服務業之破產處理:
儘管本法明定並不適用或取代締約國金融服務業之特別破產處理制度(第一條第二項),惟現行正就該法所訂之各項原則及程序進行研究,以適用於金融服務 業,一份由G-30及國際性破產處理人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olvency Practitioners,簡稱INSOL)所提出之建議案,將提出對快速處理、外國代表人之認可、破產處理程序及金融監理者、法院及專業破產人間合作 方案之法律架構,同時,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破產將一併適用於該架構下之特別管理規則及授權之監理規定。
目前本案已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規委員會進行深入研究,以決定金融服務業可涵蓋於範本法之範圍及是否可能合作之各項條件。 䳭
(四)資產之處理(Asset Disposition)--泰國金融危機及改革之經驗
政府在處置倒閉金融機構資產時會直接或間接影響社會政策及整體經濟,本場會議係研討有關管理及收回倒閉金融機構資產之各項技術及相關議題。
1.泰國金融危機發生背景:
主要係經濟發生結構性缺陷,導致金融制度更加脆弱,並因而發生金融危機,其因素可細分為: 嶋
- 不明確之外匯交易保證金制度,導致國外游資流入,並引發銀行過度融資。
- 金融自由化過於快速及不明確之存款保證,均促使銀行過度融資。
- 過度融資於搖搖欲墜之不動產業,導致逾期放款暴增。 崐
- 逾放暴增造成銀行業經營不善及融資公司接連倒閉。
2.金融危機處理方法:
經由法制革新以重建金融業及不動產業。
3.在金融業重建方面: 嶋
- 綜合性方案-
- 介入經營:將金融機構發展基金(Financial Institution Development Fund,簡稱FIDF)之融資轉為對金融機構直接投資。
- 再增資:以政府債券交換金融機構股票或公司債,以充實其資本。
- 重建:透過債務清償計劃及提供新融資以振興不動產業。
- 修正金融監理及管制制度
- 依國際標準縮減應計收入之認列標準。
- 修訂放款評估分類及提存準備之規定。
- 重建中央銀行。
- 金融重整之程序
- 准許二家融資公司恢復營業
- 清算56家融資公司
- 於市場不顧血本拋售扣押之資產
- 建立出售資產之市價機制
- 銷售之過程:
- 其他資產之銷售:對非屬放款之資產,以較簡單之拍賣方式(公開或密封投標)處理
- 主要資產之銷售:即放款資產,以密封投標之方式銷售。
- 由投資人自主之投標及需快速處理之程序,改以投資人需求為導向,並可透過競標方式銷售。
- 拍賣結果:
- 第一次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出售337,000筆金額美幣十三億元之汽車分期付款,主要由G.E.Capital (泰國)及Goldman Sachs 得標,回收比率約48%。
- 第二次於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出售18,000件金額美幣六億元房屋抵押貸款,由Lehman Bros 得標,回收比率約47%。
4.泰國金融危機處理機構簡介:
泰國金融危機之處理主要係由金融業重建局(Financial Sector Restructuring Authority,簡稱FRA)負責,其主要貢獻為:
- 協助推升貨幣供給
- 為不良資產創造市場需求
- 為不良資產建立底價制度
- 引進外資直接投資及提升投資人信心以協助經濟成長。
(1)在金融機構債務重整方面:
- 重整金融業之帳務
- 鼓勵業者開始清償債務
- 建立債務重整之程序
- 協調債權人及債務人
- 修改破產法、抵押品處理法及稅法
- 快速及透明之拍賣制度
(2)不動產業重建方面:
- 公司重建及法規改革
- 加強民營化及加強競爭性
- 加強營運狀況揭露及管理
- 建立社會安全網制度
(3)法律改革方面
- 制定破產法
- 制定抵押品處理法
- 制定外國企業法
- 制定外人投資國內不動產法
- 制定勞工法
(4)存款保險改革方面
- 目前由政府十足保障存款人權益
- 未來將建立完善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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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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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論
本次研討會對存款保險制度之討論及定位,除了肯定存款保險制度,以存款保險保護弱勢之小額存款人之功能外,其最重要之結論係金融業之穩健經營及經濟 社會之穩定發展,有賴建立完善健全之存款保險制度以為因應。且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更需仰賴完善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時和有效率地處理問題 金融機構事宜。
綜觀本次研討會所研討世界各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及處理金融風暴之經驗可知,存款保險係一種政策性保險,結合政府信用與業者互助之精神,以穩定金融及 保障存款人權益。而存款保險制度並非僅消極地等待金融機構停業而進行理賠,其積極目的乃在促使要保機構健全經營,俾於平日能及時有效地控制各種經營風險, 以預先妥善防範金融風暴及金融危機之發生。
由於存款保險制度關係全體金融機構共同利益及存款人權益,故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之國家多採強制性投保,並在法律上賦予存保機構極大之職權,以有效處理 問題金融機構,使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監理制度密切結合,形成金融監理重要之一環,及存款人之保護傘。此由泰國於金融風暴後積極規劃建立完善之存款保險制 度,可知存款保險之重要性。且目前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依據國會於一九九一年訂定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FDICIA)」,在最小成本原則下處理問 題金融機構,對資本不足之金融機構可採取立即糾正及相關監管措施,並可根據要保機構對存保基金之風險,採行風險費率制度(Risk-related Premium System),以防範金融機構道德危險,及促使其安全與健全營運。
由以上可知,目前先進國家之存款保險機構,已由危機處理者轉變為危機預防者,並由注重倒閉銀行之事後處理轉為致力於倒閉前風險之偵知、預防與處理。 現今存款保險制度之進展及改革,已實際上成為金融監理及處理金融危機最為重要之一環,亦成為保護大眾存款人權益及維護信用秩序與穩定經濟發展所不可或缺之 重要制度。此正應驗了維義於專題討論最後結論所闡述「金融機構之經營靠存款人信心,存款人信心靠存款保險」之重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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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正如同FDIC董事長Donna A. Tanoue於大會開、閉幕儀式之開、閉幕詞所言,在金融全球化之潮流趨勢下,以及現代科技改變銀行業交易方式下,各國並無法獨善於其他國家之金融危機之 外,且在金融風暴之後,欲促進及維持存款大眾之信心已愈加困難,主因係今日之資金流動有如光速,存款人對金融機構之信心一旦喪失,則勢必發生擠兌或流動性 危機,並可能因而形成其他國家之威脅。故本次研討會之目的除討論如何增進彼此合作以共同強化存款保險制度及促進大眾之信心外,並將朝設立一個正式之國際性 存款保險機構協會著手,而該協會成立之宗旨主要包括:一、作為資訊之交換所。二、提供教育與訓練。三、對存款保險制度之建立與改革提供技術協助。維義參加 此次國際性研討會後有下述之建議: 𨦼
(一)我國存款保險公司宜加強與國外同業及金融監理機關之密切合作與交流。
由於我國存保公司自創制迄今僅十餘年,尚未真正經歷如美國FDIC創制達六十餘年間多次經濟蕭條之考驗,且金融全球化潮流下,有關各種金融風險之管 理及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更須藉助於先進國家之經驗,故如能加強與國外同業及金融監理機關之密切合作與交流,並參與FDIC倡導之國際性存款保險機構協會, 則將有利於彼此資訊交流及經驗分享,以共同創造更臻健全之存款保險制度,及穩定整體國際金融市場。 𢚘
(二)宜儘速賦予我國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之處分權限,以加強風險控管。
防範金融危機之發生,需健全一國之基本經濟,而穩定經濟之發展則非依賴存款保險制度不可,觀諸此次研討會,各國莫不提出強調風險管理及以資本為導向 之金融監理理念,以預防金融危機之發生。惟欲預防金融危機之發生,實有必要師法美國FDIC之制度設計,即其監理模式係採一條鞭式之金融監理體制,將檢查 與處分結合為一體,使FDIC較能自主控制要保機構之風險,以及早預防危機代替事後之理賠。目前我國存保制度,僅有終止要保之權限,缺乏對要保機構之處分 權限,使存保公司在風險控管方面缺乏自主能力,影響存款保險預防危機之功能。 啇
(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需賦予存保公司自主權限。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及化解金融危機貴在成本效益及時效之掌握,而最小成本法則可有效降低存款保險制度下之道德危險問題。
現行各國皆朝向此方向規劃改善其存款保險制度。尤其美國FDIC,對有停業之虞或被勒令停業之要保機構有財務協助、購買與承受、協助合併、設立過渡 性銀行等處理方法可供選擇。目前我國未來修正之強制投保制度雖賦予存保公司得提供財務協助促成合併或概括承受及協助問題要保機構解決短期流動性不足危機, 惟與FDIC相較仍顯不足,且有關合併之核准權限、合併辦法之制訂、財務協助之龐大資金來源、及財務協助損失之彌補等,存保公司均無自主權限,將因而影響 未來存保公司處理金融危機之效率及能力。 䳭
(四)宜儘速及大幅累積存保基金,以加強存保制度之功能及維繫大眾之信心。
美國財政部次長在第一場全體會議報告有關解決金融危機問題方面曾提及,政府須有整體之策略及支用鉅額公共資金之準備,方足以應付系統性之金融危機。 觀諸FDIC之制度設計,除訂有基金占要保存款之法定目標比率外,並實施風險性費率制度,以隨時維護基金之適足,必要時並得收取特別保險費,如此將可使 FDIC於金融危機未發生時,先迅速累積充足之基金,而於金融危機發生致存保基金耗損不足時,又可迅速補足及擴充,較能負起安定金融秩序及維護大眾信心之 重責大任。我國目前之存保制度則尚無類似FDIC之設計可儘速及大幅累積存保基金,有待未來加強改革存保制度,以加強存保制度之功能及維繫大眾之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