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環境迅速變遷,解除管制成為潮流的今天,世界各國已紛紛採取以直接保護小額存款人為目的之存款保險或保證制度。存款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 一般商業保險僅具保障個別標的物之功能,且以營利為目的;而存款保險是一種政策性保險,旨在結合政府信用與業者互助精神,來穩定金融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 權益,非以營利為目的。
此外,存款保險並具有預先妥善防範金融風險的功能,換言之,存款保險並不僅是消極地等待保險事故發生而進行理賠,而是積極地運用各種防範措施,促使要保機構健全經營,有效地控制各種金融風險;這也是存款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非常不同的地方。
存款保險確保存戶權益
由於存款保險制度關係全體金融機構共同的利益及存款人的權益,故世界上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之國家多採強制性投保;同時,為強化其執行效果,並在法律上賦予存保機構極大的職權,使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監理制度密切結合,以利重大使命之執行。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創建於一九八五年九月,當年我國發生台北十信,國泰信託,亞洲信託,華僑信託等金融機構因逾期放款過鉅,謠言四起,產生擠兌並遭勒 令停業,政府為防止系統性風險,乃分別指定由合庫概括承受,三家國營行局、中國國際商銀及世華銀行接管,以保護存款人權益,擠兌風波方得以平息,始創設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
創設初期,由於國內金融制度及結構尚稱嚴謹,且絕大部分為公營金融機構,因而立法採取自由投保,至一九九五年以前,仍只有部分金融機構參加存保。惟 自一九九0年代起,隨著國內經濟、金融發展的需求,政府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諸如利率自由化,浮動匯率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出現,新民營銀行核准 設立十六家,同時開放外國銀行國內設分支機構及國內銀行到國外設分行等一連串措施,此時國內金融監理制度及市場自律未能同時配合建立。
協助金融機構處理危機
因而在一九九五年初,首次民選總統選舉期間,因中共飛彈演習威脅,國內資金大量外流,股價巨幅下滑,引來十餘起財務欠佳金融機構之擠兌事件,其中有 參加存保者如僑銀、東企及多家基層金融機構,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管,並配合主管機關之處理,調整組織,更換負責人或合併,使存款人權益獲得保障而平息, 另如未參加存款保險的彰化四信,由於總經理舞弊,發生巨額虧損,引起擠兌,遭政府勒令停業,並引發中部地區基層金融機構未參加存保者系統性擠兌,政府乃下 令由合庫概括承受,但尚有虧損過鉅之鹽埔農會及中壢農會因擠兌而停業多時,存戶抗爭,引來政策性的指導,由上級農會概括承受並政策性加入存保而暫時解決。
當時除省屬行庫及部分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業務性質特殊者外,基層金融機構競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並由存保公司評估其財務、業務,除未達標準者外,圴核 准其參加,目前共有四百零三家獲准參加存款保險,占總家數四百六十七家的百分之八十六。同時政府積極透過立法,修正存款保險條例,業經立法院一讀通過,尚 待二讀三讀之法定程序即可改採強制存款保險制度並實施風險差別費率。
落實金融檢查安度風暴
去年七月起,東南亞國家相繼發生金融風暴,蔓延至南韓及日本,而我國由於經濟基本面較佳,且存款保險公司最近二年來,除負責原分配部分要保機構(八 十二家)之一般金融檢查外,另政策性奉命負責問題較多之全體基層金融機構之一般檢查,可及早發現問題,即時呈報主管機關採行監管及輔導之必要措施,輔予金 融預警系統之建立,充分發揮保護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之功能,使得我國受到金融風暴之影響最小,且國際貨幣基金(IMF)對東南亞金融風暴之紓困方案,亦 規定受援助國家應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代替目前之政府保證,以保障存款人權益,故待立法院將存保條例修正案完成二、三讀之立法程序,使其更能比照先進國家據 以發揮保障存款人權益,鼓勵儲蓄,維護信用秩序,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