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對不法人員民刑事責任追究執行情形
按本公司於90年起受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金融重建基金 )委託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即蒐集相關資料,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及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會議決議,將該基金已處理之經營不善機構疑涉刑事不法之案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進行民事責任追償。
- 二、民事責任追償情形:
- 就金融重建基金已處理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檢察官起訴之疑涉不法人員(含中興商業銀行及中華商業銀行所涉重大違法案件), 均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對該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進行民事追償。迄113年10月31日,本公司受委託辦理民事責任追償之案件計143件, 請參閱「金融重建基金民事追償案件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