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芻形】 【民國8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變革】 【民國9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 【未來展望與挑戰】
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芻形
(一)創設背景
民國70年以前,我國政府為維持金融穩定成長,對金融機構採取層層管制與保護措施,使金融機構營運上大致相當平穩順暢。惟隨著國內外金融環境快速變遷及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政府逐步開放各項金融業務管制措施並鬆綁相關金融法令,使金融業之經營更具自主性,惟其競爭及經營風險亦隨之加劇。鑑於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影響之層面甚廣,政府爰依據舊銀行法第46條規定,提出設立以直接保護小額存款人為目的之存款保險制度,並普遍獲得金融界、學者及專家之贊同。財政部爰於民國72年會同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民國73年7月5日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民國74年1月9日由 總統公布施行,國內設立存款保險制度之法源正式誕生。
由於民國74年初,國內受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連鎖性存款人擠兌,恐有危及金融安定與支付系統運作之衝擊,凸顯國內建構完整存款保險制度的急迫性。故財政部與中央銀行於存款保險條例頒布施行後,即積極籌備且共同出資成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9月27日正式營業,成為我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機構。
(二)政策目標及主要職責
誠如存款保險條例第1條所揭櫫,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利益、鼓勵儲蓄、維護信用秩序及促進金融業務健全發展,為存款保險制度成立之宗旨。為落實立法意旨,存款保險條例賦予本公司辦理存款保險業務、檢查要保機構、輔導問題要保機構及處理停業要保機構等四個重要職責。
(三)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概述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係參考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之存款保險制度及其實施經驗,並兼顧國情而擬訂。該條例內容對投保方式、保險對象、承保範圍、保險費率、資金來源、檢查要保機構、輔導問題要保機構及處理停業要保機構等,均作原則性規範。惟觀諸民國70、80至90年代,國內金融情勢之發展演變暨世界各國存款保險制度創新更迭,近20年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變革最大者莫過於金融機構投保方式之改變、存款保險費率之調整、檢查工作重新分工、場外監控機制之建立及處理問題要保機構法制化等。茲就民國7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創立初期,較重要之投保方式、業務推展歷程及費率制度內容略述如后。
1.自由投保制度時期之業務推展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初創採自由投保方式,主要係配合金融自由化趨勢,為使金融機構享有經營挑戰空間而得自由選擇是否加保,另方面本公司保有審核同意權,以符合保險業之經營原則。惟囿於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係屬初創,社會大眾對此制度極為陌生,加以存款人對政府過去維護金融安定與保障存款安全頗具信心,致不能真正體會存款保險之重要性,故藉避免增加存款保險費負擔及大部分金融機構業務尚未全面電腦化,計算保費費時費力為由,對投保事宜多心存觀望,使本公司開業初期之業務推展未如預期順利。
雖各種外在不利因素橫亙眼前,本公司仍秉持「創業惟艱,在艱彌勵」之信念與執著,成立存款保險業務推展小組,分赴全省各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保險制度說明會、出席各金融機構工作會報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實地與金融機構負責人面對面溝通釋疑、透過當時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邀集各縣市政府財政局主管舉行座談會,說明存款保險之政策意義並促請協助所轄金融機構踴躍參加存款保險,同時採取調升最高保額及調降費率等措施,終使本公司要保機構家數由民國75年底之48家,倍增至民國76年底之116家。
回顧過往,蓽路藍縷,以啟山林,在拓展存款業務過程中,本公司積極與公營行庫負責人、該等機構主管機關、民意代表持續溝通並爭取支持,方促成5家國家行局陸續加入存款保險,進而群起效尤,帶動民營金融機構申請投保風潮,最具指標意義;惟當時位居關鍵角色之省屬8家行庫(民國86年政府推動台灣省政府組織業務精簡工作,8家省屬行庫改隸屬財政部)在自由投保時期始終未能獲省議會支持參加存款保險,致連帶影響當時多數基層金融機構投保意願,堪稱本公司業務推動上最大阻力,8家行庫直至民國88年2月全面投保制度實施時,始加入存款保險。
另方面,因本公司深切體認民眾對自身存款權益的關心,是存款保險制度成敗的關鍵,亦為促成金融機構儘速參加存款保險之助力,因此,自民國78年4月起,本公司積極透過各種大眾傳播媒體,對社會大眾宣導存款保險理念,並深入大專院校演講,輔以有獎徵答等公益活動加以推廣;此外,更常利用各機關團體舉辦之活動廣發文宣品等。在公司同仁努力不懈之策劃宣導下,逐漸提高存款人及社會各界對存款保險制度之瞭解與重視。
2.單一費率時期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創設初期,金融機構之設立及業務範圍受限頗多,故個別機構間風險差異不甚明顯,存款保險費率爰採用單一費率制度,初期費率奉財政部核定為萬分之5。當時為數不少金融機構認為保險費率偏高,參加存款保險將加重其經營成本負擔,故投保意願低落。本公司爰依據當時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及參酌業界意見,研擬費率調降方案並報奉財政部核准,自民國76年7月起將存款保險費率調降為萬分之4,民國77年1月起再次調降為萬分之1.5。雖兩次調降費率均已順利達到減輕要保機構經營成本負擔及提高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意願之短期目標,惟日後隨著金融自由化之發展,國內金融機構間之經營風險高低日益明顯,加上層出不窮的金融危機事件,致無論金融機構性質或體質良窳,均適用相同費率之單一費率制度,其公平性備受批評,終促成民國80年代風險差別費率制度之實施。
民國8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變革
民國80年代,政府為順應世界潮流,大幅解除金融管制措施,並於民國80年12月開放銀行設立申請,啟動國內金融版圖之重組工程,原有金融機構經營優勢不再,金融市場競爭轉趨白熱化;復受民國80年末期之亞洲金融風暴、921大地震及國內外經濟不景氣影響,加速房地產產業泡沫化,國內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節節攀高,金融業受此衝擊可謂空前,系統性金融危機恐有一觸即發之勢。政府爰大刀闊斧執行多項金融改革工作以挽救瀕臨頹勢的金融體系。其中屬於金融監理範疇的存款保險制度亦同步展開革新。茲就存款保險條例賦予本公司之主要職責,說明民國80年代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情況。
(一)存款保險業務
1.厚植資本、加速累積準備,強化理賠能力
按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本公司原訂資本總額為新台幣20億元,嗣因應民國80年底起新設民營商業銀行陸續開業,國內經濟金融競爭情勢已然變遷,行政院為厚植本公司資本,提高本公司風險承擔能力,於民國81年7月將本公司資本總額由20億元調高為50億元,並分年於民國82年及民國83年編列預算挹注前開30億元增資款。復因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風暴事件,行政院為加速本公司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以奠定存款保險制度健全營運之根基,再次於民國84年11月將本公司資本總額調高至100億元,並逐年編列預算於民國88年底前挹注50億元增資款完妥。
另依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本公司每年提存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不得少於當年度保險費收入百分之60。準此,本公司為加速累積賠款特別準備金,經報奉財政部核准,每年提存比率為百分之80。嗣考量民國88年「存款保險條例」修正通過後,存款保險投保方式,由自由投保制度改採全面投保制度,本公司承保風險將相對提高,爰再報奉財政部核准,改按每年保險費收入之百分之90提存準備金。復政府於民國88年6月為協助金融機構降低逾期放款比率,修法將銀行保險等業營業稅率由百分之5調降為百分之2,並就調降營業稅稅率所增加百分之3收益部分,用以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鑑於金融機構提列備抵呆帳與本公司提列賠款特別準備金性質相近,均具提高承擔風險與損失能力之功能,本公司爰於民國88年11月報經財政部核准,營業稅稅率比照銀行保險等業由百分之5調降為百分之2,並就調降營業稅率所增加百分之3收益部分,全數提列為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並實施迄今。嗣民國90年7月配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制定,修正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規定,自此本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辦理決算,如有盈餘,皆全數納入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2.修訂承保標準,掌控承保風險
本公司為審慎篩選合格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並利加強控管承保風險,於開業之初即訂有金融機構承保標準。當時鑑於存款保險制度在我國係屬首創,為利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爰從寬訂定如下承保標準:「經事前查核結果,其虧損未逾資本(或股金或事業基金或專撥之營業資金)三分之一,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之標準,但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報奉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受上項所訂標準之限制」,嗣後為配合金融環境之變遷,持續修正該承保標準,主要包括:民國80年12月因應政府開放民營商業銀行之設立,增訂新設商業銀行之承保標準;民國83年3月配合銀行法之修正及信用合作社法之公布施行,將前述兩種承保標準整併合而為單一標準;民國84年3月參酌先進國家以資本為基準之監理措施,將金融機構資本或淨值比率增列為承保審核項目;民國87年3月將承保標準中「有礙業務健全經營之虞」項目予以量化,內容包含逾放比率、逾放加計不良放款比率、放款集中比率、應予評估資產占調整後淨值比率等項。
民國88年2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為全面投保後,經依上述承保標準辦理審核後,計有36家未符前開承保標準之金融機構亦加入成為本公司之要保機構。本公司為控制承保風險,爰依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函請該等機構提出具體改善計畫,計畫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並每季函報辦理改善情形。期間本公司除積極督導該等要保機構,期能於計畫期限內完全改善其經營缺失外,並定期將其改善進度與處理措施陳報主管機關核處。其中12家因營運無法改善,且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於民國90年初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讓與銀行承受方式處理,其餘24家機構本公司業於民國91年6月,函報主管機關同意列入現行基層金融機構一般聯合及專案輔導體系繼續輔導。
3.自由投保制度改採全面投保制度
民國84年下半年國內爆發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風暴,連帶使全省部分體質較差、內部管理不善之金融機構遭受波及,連鎖性發生數起存款人擠兌事件,各界對此金融體系潛藏之危機深感憂心,咸盼政府對金融管理制度進行適度改革。行政院特別於民國84年8月,責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研議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改進方面,並獲致採行全面投保制度之結論。本公司爰配合前開政策指示,著手研擬存款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存款保險制度改採全面投保,該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民國88年1月20日公布施行。此後,我國存款保險正式邁入全面投保制度。當時除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因有母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依法得免予參加外,其餘依法核准收受存款而尚未參加存款保險之57家金融機構,皆自民國88年2月1日起全部加入存款保險,成為本公司之要保機構。
4.改採風險差別費率之背景與沿革
美國1994年實施存款保險風險費率後,採取循序漸進方式,適度擴大風險費率差距,在引導要保機構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付費公平及充實存款保險基金等目標上成效斐然。於此同時,我國歷經經濟景氣趨緩的衝擊、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挑戰,國內金融機構間之經營風險差異愈趨明顯,存款保險採單一費率制度,致其公平性、易衍生道德危險及誘使金融機構承擔高風險等問題備受爭議。為使金融機構所支付之保費與其風險相當,在國內產、官、學界高度共識及配合全面投保制度實施之背景下,本公司爰參酌先進國家實施風險費率之經驗,研擬「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建議案」函報財政部,並奉財政部核定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存款保險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成為少數實施風險差別費率制度國家之一。
前開風險差別費率實施方案係以要保機構「資本適足率」及全國金融預警系統「檢查資料評等綜合得分」為風險指標,二項指標各分三級,將要保機構分為九個風險組群,九個風險組群適用三級費率,實施初期分為最低萬分之1.5,其次為萬分之1.75及最高為萬分之2等三級,每級差距為萬分之0.25。嗣鑑於我國存款保險長期採取自由投保制度及較其他國家偏低之費率,致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累積速度緩慢,為建制充足之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強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能力並維繫存款人信心,本公司爰報奉財政部核定,自民國89年1月1日起將存款保險最低費率調整為萬分之5、其次為萬分之5.5及最高為萬分之6等三級,費率級距擴大為萬分之0.5,並施行迄今。本公司於前開調升風險費率過程中,為降低推動阻力,除積極與各要保機構負責人持續溝通,闡明健全之存款保險制度應具備「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之理念外,並分次邀集全體要保機構、銀行公會、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農訓協會等產業界及學界,就費率調整事宜舉行雙向溝通座談會後,終順利獲得各界一致支持,並如期於民國8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費率。
(二)檢查業務
1.配合政府金融檢查重新分工,擔負金檢任務加重
本公司成立之前,依據銀行法第45條、中央銀行法第38條及「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之規定,我國金融檢查工作概由財政部、中央銀行負責辦理。惟多年來受限於金融檢查人力之不足,中央銀行爰另訂定「中央銀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將合作金庫納入成為我國執行金融檢查工作單位之一。嗣於民國74年本公司成立後,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21條之規定,本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金融檢查,以有效控制承保風險,準此,本公司奉准自民國76年起開始對本國一般銀行、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六類已參加存款保險之部分要保機構辦理金融檢查;使我國實際執行金融檢查者擴增為財政部、中央銀行、合作金庫及本公司等4個單位。
彰化縣彰化市第四信用合作社金融風暴發生後,政府為強化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於民國85年7月起重新調整金融檢查分工,由本公司承接原合作金庫辦理之基層金融機構及其電腦共用中心之金融檢查工作,使得本公司所轄受檢單位由民國84年底之82家驟增至民國85年7月之396家。本公司為因應金融檢查業務量之大幅成長,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增加檢查員額157人,並於短期間內積極培訓金融檢查人員及加強場外監控等機制,順利接辦金檢重新分工後之重責大任。
民國93年7月,政府為推動金融監理一元化政策,新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籌全國金控公司、銀行、保險、證券及票券等業之金檢工作,本公司負責之金檢任務及143名金檢人員配合前開政策移轉至該委員會,本公司檢查處隨之裁撤,圓滿完成多年來肩負之金檢重責。
2.因應金融環境快速變遷,提昇金融檢查工作效率及品質
面對金融環境快速變遷連帶對檢查業務之挑戰,多年來本公司持續進行下列各項金融檢查業務改進措施,以提昇監理效能:
(1) 金融檢查方式
本公司執行金融檢查,以實地檢查為主,表報稽核為輔。實地檢查分一般檢查與專案檢查。一般檢查係對金融機構全盤業務之檢查,檢查重點隨著金融環境之變遷而調整;專案檢查係就財務狀況有重大異常變化或其他特定事項暨配合主管機關之委託對特定業務辦理之檢查。此外,在自由投保時期,配合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本公司必要時亦辦理事前實地查核,以確認其是否符合本公司承保標準。歷年來本公司為使有限檢查人力資源發揮最高執行效率,乃參酌本公司全國金融預警系統評等結果,彈性調整對各家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
(2) 研訂各項業務作業手冊及重點查核項目
本公司執行檢查工作,訂有「金融業務檢查工作手冊」,作為執行依據,並配合金融環境變遷,隨時檢討檢查程序、檢查重點、報告之撰擬、檢查意見之提列等各項作業準則及手冊內容。嗣鑑於金融業務推陳出新、包羅萬象,為使金融檢查人員迅速掌握金檢重點,本公司復編訂各子項業務查核手冊及研訂各項業務重點查核項目,內容包括:財務狀況、存款、授信、逾期放款、投資、外匯、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資訊等九大項,並逐年檢討修正之。
(3) 檢查業務電腦化之推動
本公司辦理金檢任務初期,相關檢查行政與業務工作,均多仰賴人工處理,為提昇金檢效率,本公司自民國82年起致力推動金檢電腦化作業,舉凡派差、檢查證列印、檢查單位與人力統計、檢查報告進度控管等行政工作均運用電腦處理,並自民國83年5月起正式啟用本公司自行研發之檢查報告電腦化軟體,該電腦化作業主要包括各式報表、統計圖表之編製與分析、歷年檢查報告之查詢列印、與資料安全之控管。另鑑於金融相關法規日益繁複,本公司於民國84年與資策會合作開發「金融法規檢索系統」,同年10月正式啟用,該系統可安裝於筆記型電腦中,使金檢人員便於攜帶且迅速查詢金融相關法規之沿革及最新條款,除提昇金檢工作效率外,亦可供作對受檢單位之法規諮詢服務。
(4) 提昇檢查人員專業技能
為提昇檢查人員專業知識與查核技巧,本公司歷年來除自辦有關金融業務、法務及檢查等訓練課程外,亦委託專業訓練機構辦理相關訓練課程並邀請專家蒞臨演講等。此外,為加強檢查經驗與技巧之交流及傳承,本公司除派檢查人員赴國外金融監理機關研習外,並定期與中央銀行金檢處、財政部金融局(現改隸並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聯合辦理金融檢查人員在職訓練課程,以及不定期舉辦檢查個案實例研討會。
(三)輔導及處理問題要保機構
1.協助要保機構平息擠兌事件
民國70年代末期、80年代,國內陸續發生多起金融機構存款人恐慌性擠兌風波事件。本公司均能適時充分掌握有關資訊,主動發布保險責任聲明啟事及新聞稿,在事發第一時間迅速派員至現場安撫存款人情緒,與存款人進行當面溝通,終至平息擠兌,恢復存款人信心及安定金融秩序。
嗣為建立擠兌處理模式,本公司遂依據協助要保機構處理擠兌事件之經驗,於民國81年邀集財政部、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共同會商訂定「協助要保機構處理擠兌事件應注意事項」及「金融機構擠兌應變措施」,為日後協調各單位作業平台及緊急財務協助等機制之依據。經過多年來實地運作、經驗累積,本公司對要保機構突發擠兌事件均能有效因應。
鑑於金融機構每發生一次擠兌事件,小者造成金融機構信譽受損、營運績效及獲利能力衰退,大者造成金融機構倒閉、甚至連鎖影響整體金融體系支付系統之運作,導致局部或全面性的金融危機,引發社會問題,不僅秏費大量人力、物力及無形社會成本才得以彌補,且對我國國際形象亦是一大戕害。職是之故,在「預防勝於治療」觀念下,本公司於民國80年代起陸續研修實施多項場外之預警監控機制,均適時發揮早期預警功能,再配合檢查人員實地業務、財務之查核,使本公司能及早發現要保機構經營問題、掌握處理契機,化解許多可能引發擠兌事件於無形。
2.強化場外監控機制
(1) 設置及強化「全國金融預警系統」
為掌握要保機構營運動態,及早發現問題予以輔導管理,並作為金融檢查及風險管理分析之輔助工具,本公司自開業初始,即著手研發要保機構金融預警系統,運用統計計量方法結合電腦技術處理金融機構財務、業務資料,並於民國77年6月正式運作,由於前開系統對要保機構發生經營偏失或財務惡化情況之警示成效顯著,財政部遂於民國80年委託本公司建置「全國金融預警系統」,並自民國82年7月起運作實施。該系統分為檢查評等及申報排序兩系統,均包括本國銀行(含信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等4個子系統,其評估屬性分為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利性(Earning)、流動性(Liquidity)、市場風險敏感性(sitivity To Market Risk)及其他(Others)等7類,並訂定例外管理事項或風險偏高應加強追蹤之標準,將評等、排序或單項指標異常之金融機構納入例外管理,以加強監督與管理。嗣為因應金融環境大幅變遷及金融監理需要,於民國88年6月大幅研修改進該系統功能,按經建會公布之第8次景氣循環(民國79年至民國85年)連同民國86及民國87年,共計9年之資料作為基期研修該系統,以充分反映金融機構之實際經營現況;民國89年並將該系統作業環境發展為電腦視窗版。
多年來實證結果,本系統確能反映金融機構營運績效之良窳,充分發揮其應有之監理功能,其主要績效包含定期將相關預警管理性報表彙送相關主管機關,以增進監理資訊交流及金融監理效能;定期將全國基層金融機構財務暨相關指標部分內容登載於存款保險資訊季刊及登錄於本公司網站,以加強市場監督力量;對要保機構經營異常變化警訊,視狀況函請各該機構辦理改善或函相關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以降低承保風險;產出檢查評等結果配合相關指標,以決定個別要保機構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等級,有助於督促要保機構改善營運等。
(2) 實施「專責輔導員制度」
為加強服務要保機構、落實場外監控制度,本公司自民國87年下半年起實施專責輔導員制度。按全體要保機構所在行政區域或性質別規劃輔導責任區,指派專人追蹤考核檢查意見、出席其相關會議、適時提出改善經營缺失意見、邀談經營狀況異常之要保機構負責人,並與相關金融監理機關保持聯繫,以有效掌控本公司承保風險及即時處理要保機構相關問題。
(3) 實施「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網路連線傳輸作業」
為強化即時資訊之埸外監控,本公司於民國88年6月建置「金融機構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際網路連線傳輸作業系統」,並自民國89年2月正式實施。藉由該系統中要保機構每日所傳輸之重要財務資料,專責輔導員得立即掌握要保機構之營運動態,對有異常變化者即時發出警訊,並分析其異常原因,適時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防範要保機構發生問題於未然。
3.建置及強化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
為有效處理問題要保機構經營危機,強化本公司處理問題要保機構之應變能力及處理技巧,本公司於民國80年12月設置「處理問題要保機構審議委員會」,以審議個別問題要保機構之處理措施及其他重大金融事故等議題。另自民國81年起陸續研訂完妥要保機構業務輔導作業要點及手冊、對要保機構提出警告暨公告終止其要保資格作業要點及手冊、對停業要保機構辦理清理清算作業要點及手冊、辦理移轉存款賠付作業要點及手冊、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要點及手冊、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及接管手冊等,並預作沙盤演練,建置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之芻形。
復依民國88年修正後之存款保險條例規定,本公司自民國88年5月至民國89年6月間陸續研訂完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現金賠付作業辦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輔導監管或接管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作業辦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財務協助促使要保機構辦理合併或承受作業辦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暫行承受停業機構並繼續經營作業辦法」、「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移轉存款賠付作業辦法」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等六項子法,並分別報奉財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迄今,使處理問題要保機構機制更臻週延。
4.輔導及監管、接管問題要保機構
(1) 輔導問題要保機構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陸續奉派對多家要保機構進行輔導或與地方主管機關聯合輔導,有效穩定要保機構業務營運,並防範道德危險情事。其主要方式包含派員列席部分要保機構董事會或常董會等重要會議或列席主管機關召集之輔導會議,與主管機關密切配合加強輔導要保機構之業務經營;對財務、業務有重大缺失之要保機構,配合地方政府參與聯合輔導,督促要保機構儘速改善經營缺失;奉主管機關函示派員進駐輔導經營風險偏高之要保機構,依規定執行輔導任務,有效控管承保風險,並適時建議主管機關依法採行其他必要措施,以維存款人權益。
歷年來本公司輔導問題要保機構成效卓著。如民國92年間奉主管機關指派輔導台中及台南地區二家信用合作社,除列席該等信合社理(監)事會、專案輔導會議等重大會議外,另積極督促其研議催收策略,儘速收回債權或轉銷呆帳,大幅降低逾放比率。該等信合社經本公司參與輔導後,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已明顯改善,並促成其中一家與一家商業銀行合併,有效協助要保機構改善經營達成輔導問題要保機構目標。
(2) 監管問題要保機構
民國85年9月新竹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因逾放比率逾20%,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其理監事多數拒絕依規增認股金,財政部鑑於該社社務無法正常運作,爰依據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派本公司進駐監管該社。其後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及第十信用合作社等2家信用合作社因逾放比率偏高及爆發人頭戶貸款弊案,於民國86年6月爆發擠兌危機,本公司爰奉財政部指派進駐監管。該等信用合作社在積極自救下,經相關主管機關協助並時值銀行界購併風盛行等因素之配合,最後分別由誠泰商業銀行、板橋信用合作社(後改制為板信商業銀行)及泛亞商業銀行(後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等3家金融機構概括承受。
民國87年11月,台中商業銀行因負責人違法超貸等事件,引發存款人大規模擠兌,本公司奉財政部指派進駐監管,代行該行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列席重要會議及審理重大授信案件,且責成該行成立逾期放款處理中心,積極辦理債權之追償及保全事宜,使該行各項業務逐漸步入正常營運,嗣順利協助該行於民國88年5月召開股東會選出新任董、監事席位後,圓滿卸下監管任務。
民國89年5月間,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因自有資金帳爆發財務性危機,導致信託資金遭異常提領,本公司奉財政部指定為監管人,代行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嗣財政部鑑於該公司之各項業務整頓工作已見成效,爰於民國90年5月停止本公司監管任務,惟仍由本公司對其業務持續進行場外監控。財政部為期全面整頓該公司業務經營,於民國93年7月再次指派本公司進駐輔導該公司各項業務;民國94年1月該公司順利將其信託部門標售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雙方於同年8月6日完成概括讓與及承受。
(3) 接管問題要保機構
中興商業銀行因對台鳳集團違規授信,經媒體大幅報導後,引發存款人異常提領金額達600億元。財政部為安定存款人信心,於民國89年4月指派本公司進駐監管6個月,並協調金融同業認購該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NCD)以挹注資金,穩定該行業務經營。嗣財政部考量有續予協助該行流動性暨後續處理事宜之必要,爰先後於民國89年10月及民國90年4月延長監管期限,並於民國90年10月將該行由監管改為接管。民國91年10月,財政部借重台灣土地銀行之銀行經營專業經驗,改派該行擔任中興銀行接管人。民國92年8月財政部為辦理中興商業銀行標售不良債權資產及後續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事宜,復改派本公司擔任該行之接管人,並由本公司依銀行法第62條之3規定,委託台灣土地銀行經營暨管理該行業務及財產。民國93年12月本公司順利標脫該行同業存款及拆款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民國94年3月完成交割。惟該行尚未標售之同業存款及拆款業務,目前仍續由本公司接管中。
民國91年1月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因資產品質持續惡化,調整後淨值為負數,且未能依限完成現金增資,財政部爰指派本公司擔任接管人,接管期間並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民國91年2月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將該行列為處理對象,本公司並受該委員會委託於民國93年5月底辦理該行不含信託業務之資產負債標售事宜,同年9月交割完竣。因該行信託業務未涵蓋於標售範圍內,故該項業務後續處理目前仍續由本公司接管中。
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因財務、業務狀況持續惡化,民國92年2月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將該社列為處理對象,經本公司輔導數月仍無具體改善,且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財政部爰於民國93年4月指派本公司接管該社,代行該社社員代表大會、理事及監事之職權。其後本公司受該委員會委託於同年7月辦理該社之標售事宜,並於同年10月交割完竣。
(4) 履行保險責任—財務協助台灣銀行概括承受屏東縣東港鎮信用合作社
民國88年7月,屏東縣東港鎮信用合作社爆發轉存合作金庫之定期存款遭該社負責人不法挪用重大弊案而引發存款人恐慌性擠兌,本公司爰奉示擔任監管人。鑑於民國88年甫修正之存款保險條例明定,本公司得對要保機構提供財務協助,促使其合併或承受問題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準此,同年9月本公司奉示由監管改為接管後,依前開條例規定,於累積之25.87億元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中動用12.84億元,以財務協助方式履行保險責任,促成台灣銀行概括承受該社。
本案係本公司自民國74年成立以來,首次動用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並與問題金融機構之承受銀行共同分攤損失,改變以往由行庫概括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損失之處理措施,大幅強化存款保險機制之功能。
民國90年代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
(一)推展國際交流,師法典範
1.加入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ADI)成為創始會員,並積極參與各項活動
民國91年5月「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s,簡稱IADI)」於瑞士巴塞爾正式成立,其成立之主要宗旨在於增進世界各國存保組織與金融監理機關間之合作與交流,促進金融體系之安定。IADI成立迄今,已相繼設立治理、訓練與會議、研究與準則、會員與溝通、財務與計畫、審計等六個常設委員會,並設有亞洲、非洲、歐洲、歐亞、加勒比海及拉丁美洲等六個區域委員會;藉由各委員會間之會務運作,辦理各項國際活動、制定國際準則等,強化各會員國間之合作與交流,並推廣健全存保制度之理念。截至民國94年8月底止,IADI計有58個參與國家/機構,包括41個會員國、7個準會員國、4個觀察員及6個國際性組織夥伴會員。
本公司於民國91年加入IADI成為25個創始會員之一,並於同年設置國際事務科,專責推動國際交流事宜。民國92年本公司董事長蔡進財榮獲IADI提名暨當選執行委員會理事,民國93年本公司獲該協會推舉主持「問題機構處理機制國際準則附屬委員會」,負責推動處理問題機構國際準則之制定;並獲推舉主持「亞洲區研究附屬委員會」,負責辦理「全額保障轉換為限額保障」及「存款保險資金籌措」等兩項研究案;另獲推舉於民國94年9月在台北主辦該協會第4屆全球年會及「亞洲區委員會第3屆年會」;屆時將會有來自世界各地50多個國家或機構,逾百名代表參與盛會,本公司亦將分別於前開會議中發表本年來推動國際準則及兩項研究案之成果。
未來本公司當更積極參與該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透過與各會員間之經驗交流,共同分享監理資訊及強化存款保險機制之方針,以提昇本公司在國際存款保險領域之參與度與貢獻度。
2.與韓國存款保險公司、韓國資產管理公司及匈牙利存款保險機構簽署合作備忘錄並進行交流
鑑於韓國自民國86年亞洲金融風暴後,致力金融改革相關措施且成效卓著,國際間均給予高度肯定。本公司爰分別於民國92年3月及8月,與韓國存款保險公司(Korea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KDIC)及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KAMCO)簽署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正式建立雙方合作關係。迄今雙方不定期交換經濟、金融、財務、法規修訂及研究發展等相關資訊,並派員互訪分享存款保險實施經驗,以及共同參與由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所主導之多項國際合作研究案。此外,本公司並於民國94年6月與匈牙利存款保險機構(National Deposit Insurance Fund of Hungary, NDIF)簽署合作備忘錄,成為第一個與亞洲區以外存款保險同業建立之正式合作關係,就提昇國際交流而言深具意義。
3.舉辦或參與其他國際交流活動
為促進國際學術交流,本公司陸續於民國83年12月在台北舉辦「存款保險學術研討會」、民國92年10月在台北舉辦「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暨危機處理國際研討會」、民國93年9月在台北舉辦「後金融重建基金時代之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及民國93年11月與韓國存款保險公司、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共同於韓國首爾舉辦國際研討會,探討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及倒閉公司員工調查權等相關議題。另為提昇國際能見度,本公司選派同仁出國考察、研習進修、參與國際會議,以促使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發展能與國際金融趨勢接軌。此外,持續進行國際間交流事宜,分別接待來自世界各國之存款保險公司暨相關金融監理機關,就相關議題廣泛交換意見,並維持密切交流合作。
(二)受託執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任務
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背景與運作模式
民國80年代起,我國因受經濟泡沫化影響,不動產市場持續低迷,復歷經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民國88年的921大地震等事件,企業陸續發生財務危機,連帶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金額急遽上升,經營情況逆轉直下,加以當時英國經濟學人雜誌、美國商業週刊更分別報導我國在2001年春節前可能發生金融風暴,標準普爾(S&P)信用評等公司甚至調降我國主權展望評等等種種負面消息,均對我國金融業造成嚴重衝擊,頗有引發金融系統風險之虞。政府為儘速讓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平和順利退出市場,消弭金融風暴於無形,爰參考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以公共資金快速處理金融業危機以保障存款人權益之經驗,制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金融重建基金),為期3年,但經立法院同意後得延長1年。嗣於民國93年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實施1年至民國94年7月10日止,於該期間內對存款人及其他債權人提供全額保障,以避免發生連鎖性金融危機。
金融重建基金原規模約1,400億元,立法院於民國94年6月新增其財源1,100億元,合計基金財源約2,500億元。基金之運用、收支保管、財務報告及調度等事項,由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民國94年6月24日後更名為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負責審核決定;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3人,其中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條例主管機關(民國90年7月~民國93年6月為財政部,民國93年7月起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首長及副首長兼任,另設派任委員4人,由中央銀行副總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及本公司董事長兼任,並依其本職任免,其餘遴選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及金融等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兼任,且具有同一黨藉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俾委員會之決策能更為超然獨立。準此,委員會具有相當公正性。另其主任委員由金融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就決策面而言,可結合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功能與主管機關之監理權能,自民國90年7月16日成立委員會後旋即開始運作。委員會決策事項之執行,基於處理成本及專業特性等因素考量,由委員會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委託本公司辦理。
2.本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之情形
(1) 以概括承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
- 民國90年情形
- 委員會鑑於金融重建基金之法定財源有限,為充分發揮其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家數,使更多存款人受益,爰以民國90年7月底金融業務檢查報告評估結果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之36家基層金融機構為處理對象,以期迅速有效解決金融困境。依此,財政部於同年8月指派本公司118人會同4家公營行庫78名支援人力,共計196人全面進駐輔導前開36家基層金融機構,同時洽詢10家行庫意願並獲同意後,於同年9月以概括承受方式完成該等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法定讓與程序。
此次36家經營不善基層金融機構處理案,雖遭部分被承受機構之負責人、員工及其會員極不理性之抵制、抗爭,惟在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日以繼夜、審慎規劃、嚴密行動下,仍順利完成,除成功建立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平順退出市場機制外,並為我國金融改革打響第一炮,有效彰顯政府金融改革之決心及積極任事形象。
- 民國91年情形
- 民國91年初,少數基層金融機構財務狀況仍持續惡化,計有7家農會信用部金融檢查報告評估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經提報委員會決議列為第2波處理對象,財政部爰於同年7月指派本公司進駐該等機構代行其信用部職權,嗣經委聘之會計師評估確認該7家農會信用部之調整後淨值均已呈負數後,於民國91年7月由合作金庫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以概括承受方式完成7家經營不善農會信用部之法定讓與程序。
由於已有前次處理36家問題基層金融機構之經驗,此次受託處理7家問題基層金融機構,在整個處理作業及時程掌控上,均較順利,並於不到一個月時間內即讓該等問題金融機構順利退出市場,處理成效良好。
(2) 以公開比議價方式處理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台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因經營策略偏差致放款品質惡化,逾放比率持續上升,民國91年一般金融業務檢查報告評估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經提報民國91年5月委員會決議列為處理對象,財政部旋即指派本公司進駐接管該社。本公司復依委員會決議,分別於民國91年6月與7月辦理該社公開比議價標售事宜,計有陽信商業銀行及萬泰商業銀行參與競標,嗣經第2次比議價結果由陽信商業銀行取得併購權,並自民國91年8月概括承受該社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繼續營業。本案首次透過比議價競標機制,並提供一定比例承受營業單位自由遷移之行政誘因處理問題金融機構,提供日後本公司研擬處理策略之參考。
(3) 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因經濟景氣持續不振受創,派系鬥爭不斷及經營管理政策錯誤等因素影響,不良資產逐年漸增致調整後淨值為負數,財政部爰指派本公司自民國91年1月接管該行,復經委員會決議列為處理對象,民國91年3月本公司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該行公開標售事宜,惟因標售案係採全行標售方式,不易獲投資人青睞,致無人投標而宣告流標。而後,本公司研議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規劃標售案採分標方式處理,即將「不良授信債權」與「不良授信債權以外之營業及資產負債」分別標售,經委員會議同意後,順利於民國92年6月標脫該行不良授信債權。復於民國92年12月辦理該行不良授信債權以外之營業及資產負債第1次標售作業,惟因標售過程中該行工會抗爭及全體會員決議擬無限期罷工。經本公司積極研議應變計畫,並與工會協調、安撫員工,雖未有罷工行為發生,仍導致部分投資人失去參與意願,再加上投資人評價趨於保守,致投標人報價高於委員會所訂之底價而未能決標;其後,經本公司努力協調有關員工安置方案以符合該行員工訴求,並維持該行基本營運能力,於民國93年5月辦理第2次標售作業,在8家金融業者激烈競標下,由玉山商業銀行以金融重建基金預定賠付133.68億元得標,較評估基準日民國93年2月底之帳列淨值負170.73億元約撙節賠付成本37億餘元。玉山商業銀行並自民國93年9月4日零時起正式概括承受該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繼續營業。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處理模式係金融重建基金首次將經營不善銀行,以分割方式進行處理之成功案例,在考量滿足市場不同專業投資人的需求,提高競爭度,以降低處理成本之標售策略下,先將品質不佳的不良債權(即所謂Bad Bank)予以標售後,再將剩餘正常資產、負債連同營業(即所謂Good Bank)再予標售。而Good Bank標售結果之所以能較帳面淨值(負數)為低,主要係營業單位自由遷移之行政誘因、公開標售機制之專業化、透明化以及交易模式符合市場需求等因素,因此吸引多家投資機構熱烈參與競標,撙節金融重建基金賠付金額。
(4) 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因調整後淨值已為負數,經委員會決議列為處理對象,財政部爰指派本公司於民國93年4月進駐接管該社。嗣本公司依委員會決議,於民國93年7月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該社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經7家投標人熱烈參與競標結果,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金融重建基金預定賠付11億元得標,較評估基準日民國93年5月底之帳列淨值負18.66億元約撙節賠付成本7億餘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並自民國93年10月1日零時起概括承受該社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繼續營業。
本案標售結果之所以能較帳面淨值(負數)為低,主要係主管機關採行承受銀行對被處理金融機構之部分營業單位得自由遷移等行政誘因,且因公開標售機制透明化,經由競標效果讓無形資產充分反映價值,因而節省金融重建基金賠付金額。
(5) 以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中興商業銀行
中興商業銀行於監管期間,因原經營者授信政策不當,經會計師評估後需補提鉅額之評價準備,致其累積虧損持續擴大,資本嚴重不足,該行雖於民國90年6月提出減、增資之自救計劃案,惟迄同年10月增資繳款截止日,並未順利完成增資,自救計劃宣告失敗,經提報委員會決議將其納為處理對象後,財政部即指派本公司自民國90年10月由監管改為接管。
本公司為期順利處理該行,並建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透明化處理機制,經提報委員會決議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讓售,並分別於民國91年2月、5月及7月辦理3次全行公開標售及比、議價作業,惟或因無人投標,或因投標人報價高於委員會授權底價,致3次標售結果均告流標,財政部並於民國91年10月改派台灣土地銀行擔任接管人。
嗣經委員會決議本公司得參照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規劃辦理標售作業之處理模式後,財政部改派本公司再次擔任接管人,負責辦理該行不良債權暨資產負債及營業標售事宜,業務經管事宜則由本公司委託台灣土地銀行辦理。
財務顧問公司研議之標售策略經提報委員會決議採分標方式辦理,其中不良債權經公開標售結果,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及民國93年3月分兩批次順利標脫,另不良債權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考量當時金融重建基金擴大財源方案尚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爰採二階段處理策略,即640億元之金融同業存款暫不列入標售範圍,金融同業存款以外之資產負債營業則先於民國93年12月以71.08億元標售予聯邦商業銀行,並於民國94年3月順利交割。復將標售價金償還部分金融同業存款,餘約570億元金融同業存款俟金融重建基金擴大財源到位後辦理賠付。
3.法律訴追
政府設立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對造成金融機構損失的金融機構不法人員,應追究其民刑事責任,以保障金融重建基金權益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本公司對該等金融機構負責人或職員,涉及違反銀行法與其相關規定、徵授信不實、擔保品超估、舞弊虧空等不法情事之案件,均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及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積極進行民刑事責任訴追事宜。截至民國94年8月底止,疑涉犯罪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案件累計有179件,已進行民事追償之案件約96件。
4.金融重建基金執行成果
金融重建基金自民國90年7月設置以來,於民國90年及民國91年間完成 44家基層金融機構整頓工作,創下我國問題金融機構和平退出市場先例。民國92年及民國93年先後辦理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及中興銀行不良債權標售案,民國93年下半年復順利將該2家問題銀行Good Bank部分及1家問題信用合作社成功標售,創下我國以公開標售方式,使問題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之例。上開成果使我國金融體制與環境得以煥然一新,並全面提昇我國金融競爭力,進而促進我國經濟穩健之成長。
未來展望與挑戰
(一)強化存款保險功能
為使存款保險制度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及配合政府金融改革而適時調整,本公司積極檢討現行存款保險機制,修法強化存款保險功能如下:
- 農業金融法通過施行後,農業金融機構與一般金融機構除主管機關、監理規範不同外,承受之風險亦有差異,其存款保險事項允宜分別管理,爰研議分設一般金融及農業金融二個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
- 強化風險控管機制,建立本公司與金融安全網機構間資訊共享機制,並賦予本公司查核權限,得就有關保費基數、終止要保、履行保險責任等事項為查核。
- 對資本不足之問題金融機構,儘早介入處理,建立明確之退場機制,以減少存款保險理賠損失。
- 設定存款保險基金目標值,以利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
- 為因應系統性風險,得依一定程序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排除賠付成本較小原則之限制。
(二)檢討調整本公司定位及其與金融安全網間之關係
目前國際間有關存款保險機制,已由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賠付者(Pay Box)轉為風險管控者(Risk-Minimizer)及損失管控者(Loss-Minimizer)之角色;先進國家為有效發揮存保機構保障存款人之權益及維護金融體系之安定,多賦予其獨立地位及應有職權。我國自民國88年修改存款保險條例,改採強制投保後,本公司已成為我國金融安全網之一環,其主要功能在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退出市場,惟目前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型態與國營事業之定位,仍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法視同一般金融業務管理,此種角色定位,能否達成確保存款人權益、維護信用秩序之法定目標,不無疑義。鑑於國際上存保制度已為金融安全網之重要一環,宜配合相關法規之修正,調整其組織定位,以達成法定目標。再者,系統性金融危機之處理,並非任一金融安全網成員所能單獨解決,法律上對各相關成員間之權責劃分與聯繫協調機制,應有明確之規範,俾迅速有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