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中華商業銀行不是已經沒有營業,為什麼還要清理?
答:
- 中華商業銀行,前因業務、財務顯著惡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擔任該機構之接 管人,負責辦理退場事宜。嗣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將該機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透過公開標售方式,概括 讓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而其資產負債缺口金額,則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完成 賠付在案。
- 中華商業銀行(下稱停業機構)因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已概括讓與滙豐(台灣)商業銀行,目前除少數 未結事項外,幾已無銀行業務或保留資產、負債等事務待處理,為了結權利義務關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爰於103年2月25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0200337392號函,令自103年2月28日零時起終止接管,自同一時點 起勒令停業清理,並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停業機構之清理人,依法辦理後續清理事宜。清理程序進行 期間,停業機構之股東會、董事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當然停止,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由清理人 行使之。
Q2:為什麼要辦理債權申報?股東是否需申報?
答:
- 依銀行法第62-6條規定,銀行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時,債權人應於清理人公告之債權申 報期間,辦理債權申報,債權人如超逾期限未申報或不辦理申報,則該債權將不列入清理。
- 股東之股權因非債權,故無需辦理申報。
Q3:申報期間有多長?
答:銀行法第62-6條規定,債權申報期間為30日。高雄企銀、中興銀行、花蓮企銀、臺東企銀及 寶華銀行5家銀行之債權申報期間係自103年2月28日至103年3月30日。
Q4:何時會公告停業機構資產負債表?
答:本公司於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將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屆時會將停業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於經濟日報(全國版)公告。
Q5:假如沒有在債權申報期間申報債權,對債權人之權益有何影響?
答:依銀行法第62-6條規定,若債權人未於30日內(即103年3月30日之前)向清理人申報債權,該 債權是無法被列入清理並參與債權分配。
Q6:那裡可以辦理債權申報?
答:您可以攜帶相關身分及債權證明文件至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地址: 台北市南海路3號11樓)辦理債權申報,亦可以郵寄方式為之。若採郵寄方式,應以雙掛號方 式為之,並應於30日內送達(以郵戳為憑)。
Q7:辦理債權申報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債權人申報債權,請自本公司網站清理專區下載(如無網路者,請電洽清理人之聯絡人傳真 提供)清理債權申報表及委託書(委託第三人辦理時需另檢附),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申報:
- 親赴清理人辦公地址辦理,應檢具下列文件:
(1)清理債權申報表。
(2)身分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自然人:台灣地區成年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為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並檢具戶籍謄本;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士,應出 示定居證或居留證或旅行證;外籍人士,應出示居留證、護照或僑委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
- 法人:公司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具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替代之公文, 及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
- 行號及團體:負責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具主管機關登記證或核准成立或 報備文件。
- 權利人為非債權人本人時,辦理債權申報檢具之身分、資格及相關權利證明文件, 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應出示身分證件,並檢具債權人之全戶除戶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完稅證明。指定其中一人代理時,應另檢具所有繼承人親簽之委託書。
- 破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應出示身分證件,並檢具破產宣告之裁定書。
- 債權人及上述權利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時,除應依前述各款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外, 代理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 清理人核對無誤,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將於影印後,現場發還。
(3)債權證明文件:請提供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例如:法院判決書、債權憑證、支票正本等), 清理完結前,恕不退還。
- 郵寄方式辦理:債權人應以雙掛號方式,檢附清理債權申報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暨前 述1(2)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蓋印章), 郵寄至清理人地址。
Q8:停業機構是否有清理財產可分配?何時會分配?
答:承Q1說明,中華商業銀行之主要營業及資產負債均已概括讓與,目前待收取授信債權總額約13億5千萬元, 債務人係重整授信戶或申請紓困之授信戶,欲全數收回恐有困難,且金融重建基金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公司 賠付之金額,多數屬存款債權金額約計425億元,依銀行法第64-1條及存款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存款債權應 優先於非存款債權,故普通債權及次順位債權將無法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