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區設置目的
幫助存款人了解存款保險及試算存款受保障金額。
2. 聲明
本試算結果僅供參考,正確保額乃以要保機構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時由本公司辦理實際賠付之金額為準。
另存款人輸入的存款金額,本網站將不保留,亦不作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3. 保額
每一存款人在同一要保金融機構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包括新臺幣、外幣、本金及利息。
(不含結構型商品本金、股票、基金、債券、保單等非存款之金融商品)。
4. 每一存款人類型
● 自然人
● 法人
● 獨資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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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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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規定之每一個存款人,於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存款人分支機構之存款,應與其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儲值款項歸戶方式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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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或清算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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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
● 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
● 信託財產契約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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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按每一存款帳戶分別歸戶。屬於同一信託財產契約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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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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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
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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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機構發行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儲值款項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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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存款保險標的以中華民國境內存款為保障範圍
存 款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受保障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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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保障之存款(不列入歸戶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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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存款 |
● 可轉讓定期存單 |
● 活期存款 |
● 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公庫存款) |
● 定期存款 |
● 中央銀行之存款 |
● 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如農漁會信用部存放於全國農業金庫之轉存款) |
● 收受存款金融機構間之同業存款 |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 |
● 銀行所設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收受之存款(境外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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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