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3)日媒體報導存保公司對於中興銀行向永福建設公司購置富強分行行舍造成之損害,向王玉雲等6人起訴求償,因超過二年時效期間遭臺北地院判決敗訴乙節,特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案存保公司於94年對中興銀行王玉雲等6人起訴求償,主要理由為被告王玉雲等人係屬負責人或職員,應對中興銀行之損害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其時 效應為15年,且中興銀行及存保公司先後對本案起訴求償,並無延宕情形。有關報載法院判決存保公司敗訴之理由為超過侵權行為時效2年云云,因本案尚未收到 法院判決書,故應屬臆測之詞。
二、本案緣於87年2月中興銀行與永福建設公司簽約購置富強分行行舍時,該行舍已經由永福建設公司設押向中興銀行借款,當時借款餘額約4億7千萬元,但中 興銀行給付買賣價款時,相關人員未依買賣契約扣抵放款,亦未依常董會決議先償還放款,之後該筆借款於87年9月逾期,後來轉成呆帳,致中興銀行損失難以彌 補。
三、本案前經調查局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於91年12月提起公訴,刑事被告有王玉雲等5人。隨後中興銀行於92年5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一億餘 元,並進行民事假扣押。於92年8月存保公司再度接管中興銀行時,上述刑事及民事程序持續進行中,直至94年3月,王玉雲等人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致中興 銀行附帶民事求償同時遭法院駁回。
四、嗣中興銀行經金融重建基金列入處理對象並進行標售,於94年3月由聯邦銀行概括承受後,原中興銀行不法案件由存保公司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繼續處 理,存保公司研議後認為該案刑事上被告雖然無罪,但民事上王玉雲等人為中興銀行之負責人或職員,恐難免督導或承辦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另案對 王玉雲等6名被告起訴求償。
五、存保公司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辦理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負責人及職員訴追求償,向來均依法令規定及金融重建基金決議審慎並積極辦理,目前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案件計42件。本件新聞報導有關遲未起訴求償乙節,與實際尚有出入,恐混淆事實,誤導外界,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