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進階搜尋(另開新視窗)
熱門關鍵字:
要保機構
問答
財務指標
存款保險
存款保障
存款人
要保機構
存保制度
存款保險
保險對象
保險費率
風險管理
存款人權益保障
法令規章
存款保險常見問答
多國語言宣導摺頁
存款保險小百科
宣導專區
承保風險動態
要保機構財務資訊
保額試算專區
清理與出售
:::
清理與出售
金融重建基金
基金簡介
處理原則
賠付情形
評估及處理
訴追情形
預算及決算書
管理會委員名單
管理會會議記錄
相關法令規章
問答集
評價小組會議記錄
評價小組委員名單
決標公告專區
出售古董及不動產資訊
出售不動產資訊
清理專區
高企、花企、東企、中興銀行及寶華銀行停業清理
中華商業銀行停業清理
慶豐商業銀行停業清理
問題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售後申訴處理窗口
鳳信股金專區
:::
首頁
清理與出售
金融重建基金
相關法令規章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110-02-02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信用部)賠付專款(以下簡稱本專款)之財源,為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所增加財源之百分之二十,其運用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二十億元為限。
重建基金及本專款資金得相互調度,嗣後由後續收入財源歸墊。
第三條
本專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所需資金。
二、依農漁會信用部財產劃分原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資產所需資金。
三、依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無償轉回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所需資金。
第四條
本專款除依前條規定用途動用外,應以重建基金名義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方式專戶保存。
第五條
重建基金設置期間屆滿時,本專款如有賸餘,得設立基金,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負責運用及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
回列表頁
正體中文
English
存款人
要保機構
宣導專區
存保制度
存款保險
保險對象
保險費率
風險管理
存款人權益保障
法令規章
存款保險條例
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
存保規章彙編
存款保險常見問答
多國語言宣導摺頁
存款保險小百科
宣導專區
承保風險動態
要保機構財務資訊
保額試算專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