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標準依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委外作業要點第六點訂定。
二、受評估金融機構資產總額達一百億元(含)以上者,應委任二家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評估,一百億元以下者,應委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評估。
三、委任之會計師,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三年以上。
﹝二﹞曾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且不得有被懲戒或處分紀錄者。
以事務所名義受委託者,其承辦會計師應符合前項規定。
四、關於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用,其最高金額按左列支給標準表(該支給標準係參酌會計師公會所定會員承辦查核簽證事件收取酬金標準):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含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
以資產總額劃分區間
支給標準(單位:新台幣元)
未達一千萬元
七萬元至十一萬元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十萬元至十四萬元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
十三萬元至二十一萬元
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
十九萬元至三十一萬元
五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二十八萬元至五十二萬元
十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
四十七萬元至七十二萬元
二十億元以上未達三十億元
六十六萬元至九十四萬元
三十億元以上未達五十億元
八十五萬元至一百一十八萬元
五十億元以上未達一百億元
一百零七萬元至一百五十一萬元
一百億元以上
一百三十七萬元至三百萬元
期中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
按右列標準之七十%計酬
(二)公開發行公司(尚未上市、上櫃者)
未達五億元
三十萬元至四十五萬元
四十萬元至六十萬元
五十五萬元至八十萬元
七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
九十五萬元至一百二十五萬元
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二百億元
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二十萬元
二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
二百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
五百億元以上未達一千億元
二百五十萬元至三百二十萬元
一千億元以上
三百萬元至四百萬元
半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
按右列標準之七十%計酬
(三)上市、上櫃公司
未達十億元
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九十萬元至一百三十五萬元
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六十五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一百八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
二百二十五萬元至三百一十萬元
二百八十五萬元至三百六十萬元
三百四十五萬元至四百二十萬元
四百萬元至五百萬元
五、協議程序之查核(專指對資產負債之評估)或採按時計費者,其每一案件不得逾前開標準之一˙五倍。
六、本標準報經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