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31

(3)
融通利率
初期融資利率經金融重建基
金管理會核定係按中央銀行公告
之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浮動計息,
後金融體系資金愈趨寬鬆,為撙
節利息負擔,經金融重建基金管
理會會議決議自民國
92
8
起改按中央銀行公告之重貼現率
減半碼浮動計息,嗣自民國
94
8
月起改按
5
大銀行
(
台銀、合庫、一銀、華
銀及彰銀
)6
個月期定期存款機動利率平均數
浮動計算,並於民國
97
7
月改採公開競標
融資利率方式,決定融通利率,減輕利息負擔。
(4)
融通金額
本公司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自民國
90
12
10
日首次動撥至民國
98
6
17
日清償最後一筆融資款止,累計向金融機構動
用融資款項總額約
2,768
億元,期間最高未清
償融資款達
778
億元,累積融資利息約
61
元。
3.
歷年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處理情形,詳
載於「五、歷年來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退
場處理」
(
37
)
四、強制申請許可時期
(
民國
96
1
月~迄今
)
(
)
背景說明
為控制本公司之承保風險,民國
96
1
18
日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
方式改採強制申請許可制,並自民國
96
1
20
日起施行,據此,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
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
定用途信託資金之金融機構,應向本公司申請
參加存款保險,經本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
構;本次修正重點尚有:配合農業金融法之施
行分設一般金融與農業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
金、明定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之時機與方式以
強化控管承保風險及增列問題金融機構處理原
則。
本公司依上開修正後之存保條例規定,陸
續研訂完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提供財務協助
促成併購或承受作業程序」、「過渡銀行設立
及業務管理辦法」、「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
賠付作業程序」、「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受接
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
財務協助作業程序」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
理墊付作業辦法」等
5
項子法,並報奉主管機
關核定及公告實施,使經營不善要保機構之處
理機制更臻週延。
(
)
實施全額保障政策之背景與相關配
套措施
1.
全額保障之實施背景
民國
97
年間國際金融情勢變動甚大,各
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紛紛擴大存款保障範圍
29
Ϋᚥၾ࢝ૐ
1...,21,22,23,24,25,26,27,28,29,30 32,33,34,35,36,37,38,39,40,4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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