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存保_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 page 116

民國
74
年設立時
(74.09.27)
改革事項
(74.09.28~
迄今
)
對要保機構終止
存款保險契約
要保機構違反法
令、保險契約或經
營不健全之業務,
經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提出警告,並限
期改正而未改正
者,應公告終止其
要保資格並報請主
管機關處理
96
1
月修正:
將終止存款保險契約範圍擴大除原有之提出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警告
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外,並擴及以下事項:
1.
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命令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財
務業務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雖未屆期而經上開機關或存保公司評
定已無法改善。
2.
發生重大舞弊案或其他不法情事,有增加存款保險理賠負擔之虞。
上開情況本公司均應於通知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後終止
其存款保險契約,並公告之。
金融商品應標
示有無受存款
保險保障
96
1
月增訂
要保機構被終
止要保後存款
人之保障方式
存款人之存款自終
止要保之日起一年
內,在最高保額範
圍,繼續受存保公
司保障
96
1
月修正:
存款人之存款自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日起半年內,在最高保額範圍,
繼續受存保公司保障。
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概況表
截至
104
03
31
日止
金融機構別
已投保家數
本國銀行
(
包括中華郵政公司
)
40
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29
信用合作社
23
農會信用部
278
漁會信用部
25
合計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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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週年紀念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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