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選單按鈕
:::

存保制度

:::
首頁 存保制度法令規章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受接管或代行職權要保機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作業程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十月二日金管銀(三)字第0九六三000四五00號函核定

(法源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及對象)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要保機構(以下簡稱經營不善要保機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申請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文件)

前點之經營不善要保機構於發生流動性資金不足,已無其他融通管道,且有支付不能之虞時,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存保公司申請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
(一)流動性需求分析及資產負債之評估資料。
(二)經營不善要保機構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有控制性持股之任一要保機構或農會、漁會同意提供財產為十足擔保之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與財務協助有關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十足擔保之權利文件,存保公司應於提供財務協助款項前取得。

(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之額度)

存保公司對第三點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得對其辦理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其額度以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報准核定之賠付範圍為限,並得視實際狀況分次撥付。

(存款不受中途解約規定之限制)

存保公司對經營不善要保機構提供之存款,應於契約中約定,不受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規定之限制。

(辦理貸款或存款之利率及期間)

存保公司對經營不善要保機構辦理貸款或存款之利率,以其資金成本率浮動計息,必要時得視風險狀況及展期情形酌予加減碼及徵提擔保品。
前項資金成本率,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係自有資金者,為提供財務協助時,存保公司存放中央銀行之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兩者之平均利率。
(二)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者,為取得融資之利率。
(三)前二款兼有者,為其加權平均利率。
第一項之貸款或存款期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

(契約之訂定)

存保公司與接受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之經營不善
要保機構應簽訂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之方式及條件。
(二)提供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資金之用途及限制。
(三)償還貸款、存款或其他財務協助之方法。
(四)相關擔保品及債權憑證之徵提。
(五)違反契約約定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事項。

(本作業程序之施行)

本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