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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歸戶及保費計算常見問答

  • Q1. 某一產物保險公司台中分公司(統一編號:12345678)及高雄分公司(統一編號:87654321),分別以該分公司名義,在某A銀行之台中分行及高雄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惟該產物保險公司之總公司在某A銀行並未開立存款帳戶,則該二分公司之存款如何歸戶?

    依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法人分支機構之存款,應與其總機構之存款合併歸戶。爰屬同一法人之台中分公司及高雄分公司雖分別開立存款帳戶,但仍應合併歸戶計繳保費,且為確保歸戶之正確性,要保機構應將該客戶總機構基本資料補建於客戶基本資料檔,並將總機構之客戶識別碼補建於台中及高雄二分公司之客戶基本資料中。

  • Q2. 公益、自益性團體或組織之總、分支機構存款,是否應合併歸戶?

    是。其理由如下:
    1.公益性團體或組織之成立,多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為法人,名稱如「財團法人○○○基金會」。爰須依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其總、分支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計繳保費。
    2.自益性團體或組織如非屬法人,惟因實際從事社會活動之團體或組織,有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必要,屬每一存款人類別之「非法人之團體或組織」。爰須依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2項規定,其總、分支機構之存款,應合併歸戶計繳保費。
    3.為確保歸戶之正確性,要保機構對客戶總、分支機構基本資料之建置作業,比照問題1之說明辦理。

  • Q3. 那些「信託財產」之存款,才受存款保險保障?

    主要分為二類:
    1.銀行辦理信託業務,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擔任受託人,而銀行將所取得之信託財產,在自己銀行部門或其他銀行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即受存款保險保障。
    2.非銀行業之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擔任受託人,而該等受託人將所取得之信託財產,在要保機構開立並載明為信託之存款帳戶,即受存款保險保障。簡言之,在信託關係下所開立屬於「信託財產」性質之存款,始單獨受存款保險保障。

  • Q4. 「信託財產」之存款,其保障原則為何?

    存款保險係按每一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提供保障;故受託人就不同信託財產所開立之不同存款帳戶,因屬不同信託財產之存款,故按不同「存款帳戶」分別予以保障。舉例如下:
    1.某銀行信託部分別與甲、乙兩客戶成立信託關係(甲、乙為委託人),並分別為甲、乙開立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名稱:「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甲」及「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乙」),則該兩個存款帳戶,均分別受保障。
    2.前述銀行信託部若將甲、乙兩人之信託財產合併開立一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名稱:「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則僅保障該存款帳戶一戶。
    3.依前述1、2情形,若各該存款帳戶同時有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時,則須合併歸戶受保障。
    另上開委託人如有其他個人存款,不與其信託財產之存款合併歸戶。

  • Q5. 某一合建住宅案件(信託財產),有地主、建商及銀行三方,則就該信託財產在下述情況下,其所開立之存款帳戶如何歸戶?

    存款歸戶原則如下:
    1.若地主與建商為共同委託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則為該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存款帳戶(無論一個或數個帳戶),均應合併歸戶計繳保費,包含委託人基於合建分售拆帳之需,銀行為地主及建商分別開立之信託財產存款帳戶,均仍應合併歸戶計繳保費。
    2.若地主就土地所有權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建商以地上權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且銀行依各信託契約分別開立信託財產存款帳戶,則該等帳戶應分別歸戶計繳保費。

     

  • Q6. 「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中個別員工如何分別受存款保險保障?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於要保機構開立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其提供之帳冊紀錄能明確區分每一員工之退休金存款,且要保機構分戶繳納保費,並提供分戶帳冊紀錄者,則該員工退休金存款專戶中個別員工之退休金存款,與員工在同一要保機構之其他存款,分別受到最高保額之保障。

  • Q7. 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儲值卡及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儲值款項,其如何歸戶及計算保費?

    要保機構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而有收取儲值款項者,應以帳載(保費基數計算基準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之每一使用者之每一張儲值卡餘額及其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款項餘額合併歸戶(含總、分支機構之儲值款項)後單獨計算保費。但不與該使用者之其他一般存款帳戶合併歸戶及計算保費;至無記名式儲值卡,因無法辨別使用者身分,應全數列為保額內存款計算保費。

  • Q8. 常見以農、漁會本身或其各事業部門為名義所開立之存款專戶,那些為要保存款?那些為不保存款?其存款歸戶方式為何?

    屬要保存款

    說  明
    1.毛豬款專戶
    2.玉米款專戶
    3.運銷款專戶
    4.產銷班存款
    5.家政班存款
    6.經營班存款
    7.研究班存款
    8.作業班存款
    9.補助(貼)款專戶-政府透過農漁會補助予農漁民
    1.左列存款專戶,如以農漁會名義及其統一編號設帳者,請將前開統一編號加識別碼(或序號)或其他方式登載,俾與農漁會本身之存款區別,並就各專戶單獨辦理存款歸戶、計繳保費,受最高保額之保障。
    2.左列存款專戶,如以班員(農漁民個人)名義代表開戶設帳者,則另單獨辦理存款歸戶、計繳保費,並受最高保額保障。
    屬不保存款 說  明
    1.公益金
    2.推廣基金
    3.保險基金
    4.員工誤(午)餐費
    5.肥料專戶
    6.農藥專戶
    7.收購專戶
    8.農漁會附設機構存款
    9.補助(貼)款專戶-政府補助農漁會
    10.委託收購專戶
    11.代收帳戶存款
    有關委託收購專戶、代收帳戶存款,如由農漁會自行設立相關存款專戶處理者(即以農漁會名義開戶),即屬存款保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之不保項目存款。
    
    註:本分類表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98年11月17日農金二字第0985070959號函,有關「研商農漁會部分存款帳戶性質為要保項目存款以加識別碼或序號之開戶作業方式之可行性」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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