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係按每一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提供保障;故受託人就不同信託財產所開立之不同存款帳戶,因屬不同信託財產之存款,故按不同「存款帳戶」分別予以保障。舉例如下:
1.某銀行信託部分別與甲、乙兩客戶成立信託關係(甲、乙為委託人),並分別為甲、乙開立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名稱:「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甲」及「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乙」),則該兩個存款帳戶,均分別受保障。
2.前述銀行信託部若將甲、乙兩人之信託財產合併開立一存款帳戶(存款帳戶名稱:「某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則僅保障該存款帳戶一戶。
3.依前述1、2情形,若各該存款帳戶同時有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時,則須合併歸戶受保障。
另上開委託人如有其他個人存款,不與其信託財產之存款合併歸戶。